礦難都是礦主“私自”造成的嗎
    2010-06-22        來源:中國青年報

    6月21日凌晨1時40分左右,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興東二礦發生井下火藥爆炸事故。截至10點整,現場經多次搜救,已生還26人,共發現46人遇難。該礦設計能力9萬噸/年,其採礦許可證於6月6日到期,衛東區已於6月7日晚8時對該礦實施斷電。該礦主在區政府實施斷電後非法接通電源,違法組織生産。(大河網6月21日)

    46條鮮活的生命,隨着一聲巨響而瞬間逝去。而這一切,都源於礦主的“非法接通電源,違法組織生産”,簡單地説就是“私自”——媒體就用了這樣的報道標題《平頂山煤礦事故46人遇難礦主私自接電源生産》。  
  單是瀏覽一下最近幾年一些礦難的報道標題,就不難發現,那麼多礦難的發生,都是由於礦主的“私自”造成的。譬如:《礦主私自拆封,擅自組織人員作業——雲南省富源縣“1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承德瓦斯爆炸煤礦係私自下井作業,9人仍被困》,《河南新密發生礦難,假借技術改造私自生産》,《本溪一封停煤礦私自開採釀成透水事故》,《新安煤礦透水事故礦井係私自生産》……“私自”這個意味深長的詞彙,和“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之中”、“遇難礦工家屬情緒穩定(礦區秩序穩定)”等新聞報道術語一樣,已經成為礦難報道的關鍵詞了。   
  只要説礦主“私自(擅自)”了,是不是就意味着有關部門不存在監管失職的問題?因為,在礦主“私自”之前,有關部門已經採取過措施了,譬如封停礦井、斷電、下停産通知書等等,是礦主沒有聽從政府有關部門的命令,才導致事故出現。   
  誠然,利欲熏心的礦主無視國家法令和政府的行政命令,“私自”組織生産,以至於最終引發礦難,造成多人喪生,但如果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私自”的礦主,未免有推卸責任之嫌。畢竟,政府對煤礦的監管應該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就拿斷電關停煤礦來説吧,有關部門絕不能在斷電之後,想當然地認為煤礦就真的不再生産了,還應該有後續措施,來對煤礦進行密切的監控,以防範礦主的“私自”行為。如果有關部門前腳斷電走了,礦主後腳就接通了電源,這種安全監管還有什麼意義?   
  我總覺得,礦主的“私自”、“擅自”,或多或少與監管不嚴相關,有關部門不嚴厲的命令或措施,給礦主造成了無須嚴格執行的暗示或錯覺。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礦主公然違抗政府號令去“私自”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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