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績效工資不應降低教師工資
    2010-03-09    作者:王則楚    來源:南方都市報

    去年廣東各地檢查各級政府的教育工作,各地政府自評的成績都非常高,基本上都在98分,甚至有100分的。考核是分項目打分後再綜合計算,只有沒有完成的項目才扣分,其中就有是否做到了教師工資與公務員工資的“兩相當”(即區域內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水平與當地公務員相當,區域內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水平與城鎮中小學教師相當),據檢查的結果,幾乎沒有被扣分的。儘管還有很多差別,憑着這個“兩相當”,教師們的工資是有了很多提高。
  但好景不長,今年許多學校又對教師實行績效工資。具體的做法是將基本工資的30%截留下來,然後對教師根據工作量以及完成情況進行考評,分成優秀、稱職、基本稱職等4個等級,優秀的就給予獎勵,不僅可以拿到截留的30%,還可以多得;而基本稱職的就會拿不到被截留的30%,因為被拿去獎勵別人啦!而對中層幹部就會另外給以不須考評的崗位補貼,也是由截留的工資中支付的,對於學校至關重要的班主任工作,也會給以崗位補貼,但要出了學生遲到、打架等就又要扣除。當然,校領導就由上級局考評,另外獎勵,獎金的來源也許不在截留的工資出。儘管方案要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但往往是在校長“不通過就不散會”的指令下強行通過。
  教師的工作是教書育人,它不是生産商品,而是培育活生生的人!因材施教、有教無類,面對千差萬別的一個個活生生的孩子,你能夠就一個學期、一個學年來考評出績效?這種績效考評,説白了,就是給學校領導一個可以管理教師的指揮棒——既是大棒也是胡蘿蔔,從而可以把學校裏老師分成親疏不等的幾個級別,挑動群眾鬥群眾,以實現學校領導的話語一統天下。
  再説,實行績效工資所用於分配的資金是從國家根據《教師法》分配給教師的工資中截留出來的,這有什麼法律依據呢?這種績效工資制度所給予學校領導的截留和分配教職工基本工資30%的自由裁量權,其法理來源何在?就類比公務員,他們也每年進行評比,評為優秀的也給以獎勵。但是,他們的獎勵資金從來沒有説是從公務員工資裏截留,而是由人事部門根據批准的評比結果,另行下發的。由於彼此相差不大,為了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增強機關的“和諧”,不是還有“排排坐”之説嗎?甚至對於稱職者加發的獎金,也提前分配到每個月發放,對於評比不能達到稱職的,也是在下一年裏從預先發給的獎金扣回而已。
  因此,要不另外撥款給學校獎勵教職工,要不把教師工資的七成來與公務員工資進行“兩相當”的“達標”。在國家一再調整收入分配政策,特別強調搞好教育公平化的今天,企圖再次通過績效工資來降低一部分教師的工資是非常錯誤的。
  我們希望教育部門多聽取老師們的意見,而不要被那些衙門化後的學校領導意見牽着鼻子走。

(作者係廣東省政府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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