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是連帶而非連坐
    2009-12-29    作者:宋桂芳    來源:重慶時報

    日前新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意味着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12月28日《揚子晚報》)

  所謂連坐,一般指舊時一人犯法,其家屬等連帶受罰的制度。世界進入現代法治社會之後,這種落後而殘酷的法令制度無一不被廢除。遺憾的是,相關新聞不僅拎出“侵權責任法明確高空拋物傷人鄰居要連坐”這一聳人聽聞的論點,而且還作出這樣的假設:“以後當某人坐在家中什麼事情都沒幹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時,就不值得大驚小怪了。因為那極有可能是因為樓內的某一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在這個假定的語境中,無過失居民的責任被放大,這讓人覺得侵權責任法立法初衷在於“欲加之罪”。
  實際上,隨着公共場所監控設施的到位,高空拋物找不到責任人的情況必將越來越少。即便找不到具體侵權人,因為分擔了責任,也保護了被侵權者的切身利益。這種連帶承擔的責任,不是懲罰,而是一種保護。道理很簡單,侵權責任法核心就在於保障私權,彰顯現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而民法的核心就是給權利受侵犯者以補償。
  從這個意義上説,我們對於新的侵權責任法界定高空拋物之責,不應假定自己“被無辜擔責”,而應欣慰於公民被無主型侵權後,終於能依法找到救濟的路徑,這體現了法律優先考慮受害人的救濟原則。它至少帶來兩重激勵:一是相關人員積極證明自己沒有高空拋物,以此免責;二是無法自證清白者為免除責任,有動力發現真正的行為人。
  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是連帶而非連坐,承認其合理性就是要求公眾考慮到所在群體的共同利益,用合作博弈的理念去紓解關乎道德約束的問題。畢竟,法律的正義彰顯的是溫情的理性,而不是獨立個體的絕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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