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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徵信系統構建加速。央行徵信中心北京分中心10月25日&&,將把偷漏稅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另有消息稱,目前央行已經和信息産業部達成協定,同意電信用戶繳費信息接入個人徵信系統,並已經責成各地人民銀行和電信企業推進這項工作。而在此之前,公積金繳納信息、貸款信息、環保信息等已陸續納入到了徵信系統之中,預計還會有更多數據信息納入到個人資信評級的要素之中。 數據分散、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問題一直都制約着我國個人徵信體系的發展。未來越來越多領域的數據信息與徵信系統對接,無疑將有利於完善數據庫信息資源,擴容徵信報告使用範圍,提升社會信用水平。但現在的問題是,在短時期內匯入大量個人數據信息,是否就意味着徵信系統質量得到了真正提高,其中個人的信息權利又如何得到保護呢? 需要提及的是,個人信用被視為“第二身份證”,徵信報告的質量涉及到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在完善信息覆蓋面的同時,各項配套性改革舉措也要及時跟進。否則,法律建設滯後、壟斷供給部門服務瑕疵等短板的存在,將難以確保錄入信息的準確性。一旦徵信系統的權威性受損,其警戒個人失信行為的功效也將大打折扣。換言之,徵信系統建設固然有其必要性,但是其中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等問題的重要性要更勝一籌。在後者沒有得到妥善保護的前提下,筆者建議,行政部門不妨讓徵信體系建設“慢些走”。 從既有的社會經濟現實情況看,我國相關配套改革明顯滯後於徵信工作的實踐。一方面,由於法律保護的缺位,個人隱私權難言有所保障。另一方面,由相關部門直接向徵信部門提供個人資信數據的做法,也難以確保數據的真實性。以尚處於寡頭壟斷格局的電信市場為例,電信巨頭與個人客戶之間的市場地位嚴重不對等,現實中不但收費高企問題遲遲難以解決,而且電信企業明顯的服務瑕疵也往往要客戶買單。不久前,西安就出現了一張史上最牛的電信賬單,一位楊先生所欠電信公司的話費竟然高達4.5萬億元。如此疏忽倒是可以一目了然,電信公司也能夠主動認錯。但問題在於,如果誤差話費不是如此巨大,而是幾十元乃至數百元,客戶因此而拖欠,是否就應該被記入黑名單呢?更何況此前有關通信資費重復計費、不合理鉅額收費等報道屢見不鮮,試想,這些客戶如若因陷入糾葛時間過長而有不良記錄現身徵信系統,那麼相關個人信譽將會遭受詆毀。在第三方監管缺失的情況下,由徵信部門與電信部門閉門決定的徵信系統數據,其真實性也着實難以讓人信服。與之類似,偷漏稅信息記錄,也極有可能因稅收稽查力量的薄弱而難言公平。 從海外市場經驗看,雖然徵信系統更多是對商業信貸行為進行約束,但是這一商業行為也必須以法律為前提。其中所設計的核心法律內涵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哪些數據可以被用作徵信依據;其二,被徵信調查方如何獲得平等的法律平衡地位。以英國個人徵信系統運作狀況為例,該國就有一系列完備的法律規範予以支撐。例如,《數據保護法案》就個人數據的取得、使用、披露及有關個人數據加工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信息自由法案》賦予了公眾從公共部門獲取信息的權利;《消費信貸法案》明確了借貸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防止金融機構對消費者過度借貸和個人破産的不斷增加,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等。通過這一系列法律規制,平衡了徵信部門、服務機構以及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確保了徵信信息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此外,英國的徵信部門也體現出了多元化特徵,除了徵信公司與徵信局外,信息專員署、信息法庭、破産服務局等機構也是徵信管理體系中的成員。多元化力量不僅向民眾敞開了投訴的大門,而且有助於提高最終納入徵信系統信息的準確性。 由此可見,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角度看,我國徵信系統的確亟須快速推進。但是,“加速推進”絕非行政行為能夠跨越法律規範的理由。在法制配套措施得到夯實之前,便以行政意願為主導,大張旗鼓地為徵信系統擴容,甚至隨意添加大量商業屬性的評級標準,最終的結果無異於是拔苗助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