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對待小産權房有利於低收入者
    2009-06-16    石婕    來源:法制日報
    由於城市房價急劇上漲,近年來小産權房以其極為低廉的價格優勢,在我國各地發展迅猛。截止到2007年上半年,全國小産權房面積就已超過66億平方米。我國土地制度規定,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而小産權房作為農村集體用地,是不能在村集體以外的成員之間相互流轉的。因此,國土資源部要求各地嚴格查處小産權房,堅持不
得合法化的原則無疑是及時而必要的。我認為,在對於小産權房的處理,有關方面應區別對待。
    首先,對現有的小産權房應進行全面調查和統計,對未建的或即將建的小産權房堅決予以制止,對符合城市規劃條件且具一定規模的小産權房應予以保留,在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有關稅費後,解決購房者的房屋登記和産權證問題。對於那些需要強制拆除的,則要充分考慮城市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及其困難,做好安置工作並提供一系列住房優惠條件,切實保障這些購房者的住房問題。
    對於那些違法的鄉鎮政府,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以及其他的責任,沒收其違法所得,對違法的開發商要吊銷其營業執照並給予罰款。同時,還要加快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統一進程,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有法可依、使用有序、管理規範,確實保障農民的利益。
    在執法權的行使上,要注意協調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鄉鎮政府和市縣政府之間的利益,平衡彼此之間的權力,既要防止權力濫用,也要防止相互推脫。此外,還應嚴格監督執法權,擴大人民群眾監督行政機關執法的範圍,擴寬監督的渠道與平台。
    實際上,小産權房尷尬存在的現實,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國房地産市場體制機制不健全、城鄉住房二元管理體制不完善等諸多問題。為此,相關部門應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快相關的制度變革,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從而真正做到執政為民,民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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