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費迷霧源於鐵路管理部門角色錯位
    2008-07-09    作者:王琳    來源:東方早報

  “取消退票手續費”問題還在原地打轉:據7月6日《法制日報》報道,國家發改委首次向鐵道部發出取消退票手續費的建議,但又&&責令鐵路運輸企業停止收取退票費存在一些法律障礙。

  鐵路運輸企業的退票費當然也是“依法”,只不過,他們依的是作為婆婆的鐵道部所制定的“部門法”——《鐵路法》。按照《鐵路法》,“國家鐵路的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有此授權,鐵道部再在《鐵路運價規則》中將退票費明確列為鐵路客運雜費,並規定了具體收費標準。退票費遂“有法可依”了。
  但是,由鐵路主管部門規定退票費的收費標準,並不&&鐵道部就可以站在鐵路運輸企業的角度來單方劃定標準。退票費和火車票價一樣,均具有公共性,涉及的利益群體除鐵路運輸企業之外,更包括了數以千萬計的旅客。
  媒體注意到了《鐵路法》“頂牛”《合同法》的法律衝突,事實上,《鐵路法》也“頂牛”了《價格法》。依《價格法》第23條的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因此,於國家發改委的“建議”之外,物價部門其實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事實上,早在2003年1月6日,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就&&了《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其中明確寫道: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現實中,這一“意見”所得到待遇與發改委的“建議”並無太大區別。究其原因,是否因國家物價主管部門也與鐵道部一樣,同屬國務院的部級單位,因而就撼不動它?
  鐵路運輸企業去行政化的改革一直在推進,鐵道部是國務院的部門,而不是鐵路運輸企業的婆婆。所以,鐵道部,請履行你作為行政部門——而不是企業組織——的職責,配合或至少是不干涉行政部門對鐵路運輸企業的各類執法。在受委託起草與鐵路有關的法案或法規時,也應從中立的角度來調和企業與旅客之間的利益關係。如果鐵路部門做不到這些,全國人大就該考慮收回鐵道部的法規起草權和規章制定權,因為利益糾葛之下的鐵道部已無法讓人相信它能保證法案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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