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捐贈空頭支票的企業付出代價
    2008-03-03    作者:鄧學志    來源:齊魯晚報

  3月2日《楚天都市報》報道,社會遭災,是企業挺身而出回饋社會的時候,但一小部分企業卻借此機會上演“捐贈秀”,開出“空頭支票”,為自己做免費廣告。湖北省民政廳賑災捐款接受辦公室的統計顯示:在雪災中,該省共接受捐款1.06億元,實際到賬7383萬元。一小部分企業開出的是“空頭支票”。湖北省民政廳&&,將把上演“捐贈秀”的企業公之於眾。

  席捲了大半個中國的冰雪災害,雖然讓公眾飽受災害之苦,但也使得中華民族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美德得到了一次弘揚。湖北省民政廳接受“協議捐款”一億多元,就是例證。但是,在捐贈行動中,我們也看到了不願意看到的現象:一些企業開出的“愛心捐款”竟然是“空頭支票”!這實在讓人為之瞠目、為之齒冷。
  從社會道德的角度來看,救災捐款開“空頭支票”,違背了誠信原則,使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蒙羞。當南方大部分地區遭受歷史罕見的冰雪災害後,根據自己的能力,積極捐款捐物,幫助災區、災民渡過難關,是一個企業應該擔負的社會責任。民間有句俗話:説出的話,潑出的水。既然公開承諾捐款,就應該不折不扣地兌現。所以,要求捐贈企業兌現“空頭支票”,既是維護社會基本道德規範的需要,也是倡揚社會誠信的要求。
  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一些企業捐贈開“空頭支票”,更是一種違法行為,除了要受到道德譴責以外,還應擔負法律責任。某些企業在賑災晚會等正式場合公開承諾捐款,不管有沒有簽訂法律文本,都可以視為已經與接受賑災捐款的機構建立了合同關係。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救災贈予合同不可撤銷,既然如此,賑災捐款接受部門完全有理由以合法手段,來促使捐贈企業履行法律義務。相反,如果相關部門沒有做到這一點,讓開“空頭支票”的企業蒙混過關,就是一種失職,甚至是瀆職行為。
  由此看來,採用公開曝光的方法,督促捐贈企業兌現“空頭支票”,履行其法定義務,就是相關部門應該做的工作。但這還不夠,由於很難保證少數企業就是“不要臉”、故意“裝傻”,還應該採取法律的手段,比如將這些企業送上法庭,強制“老賴”們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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