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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已經正式發布,今後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級企業,將向政府繳納不同比例的國有資本收益。分三類執行: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資源型企業,上交比例為一成;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交比例為百分之五;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交比例三年後再定。(中國新聞網12月12日)
就在幾天前,發改委關於向中石油、中石化兩大石油巨頭徵收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就引發了廣泛爭議,人們爭議的焦點不是特別收益金該不該收的問題,而是為什麼只向兩大巨頭徵收,而不是將矛頭指向包括電信、電力、煤炭、煙草等資源性壟斷行業和部門。現在,這一爭議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説得到了回答和解決,儘管回答者不是國家發改委,只是國家財政部門,但從國家部委對待資源壟斷型企業的態度轉變這一層面來看是值得肯定的。 眾所周知,石油、電信、電力等資源壟斷型企業之所以能夠一再創造經營佳績,其主要原因並不在於管理科學、技術先進以及成本最低化産生的利潤最大化,而是基於壟斷地位所産生的壟斷利潤,特別是在人民群眾消費水平日益提高,經濟收入不斷增加的前提下,更是借助壟斷地位掘了一桶又一桶的黃金。為了平衡壟斷企業與非壟斷企業的利潤差異,調節企業之間的利益均衡,故而向這些資源壟斷型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資本收益金自然有其必要性。 資本收益金的比例應該有多高,這並不是問題,因為無論比例的多寡,這些壟斷型企業均可以通過成本轉嫁這一變化多端的方式最終讓消費者承擔這筆支出,所以,重要的不是向這些企業徵收多大比例的問題,而是如何在確保企業不至於實施成本轉嫁和確保國家稅收利益兩方面找到平衡點。由此看來,統一規定向資源型企業徵收一成的資本收益金,向鋼鐵、電子、運輸等一般競爭性企業徵收5%的資本收益金有其裨益,也有其弊端,其好處表現在能夠確保國家稅收利益,其弊端表現在沒能很好地區分同類型企業間贏利現狀這一客觀現實。 誠然,國家向其徵收基於壟斷地位而産生的相關稅費是由壟斷企業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但這種稅費應以尊重企業的經營現狀為前提,正如國家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一樣,起點和區別度過低會增加低收入者的經濟負擔,起點和區分度過高不利於稅收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資本收益金也是如此,如果無視企業的經營現狀,而採取統一標準的話,不僅對部分公益性企業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而且也會使少數高利潤企業逃避應有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門在向中央企業收取資本收益金就完全有必要採取浮動比例制的方式,也即對盈利較高的企業實行較高的收取比例,對盈利較低的企業實行相對低一些的收取比例。這樣,才更加有利於實現國家、壟斷企業和社會公眾三者的共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