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磚窯事件中不存在腐敗問題?
    2007-07-23    作者:高初建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日前,中共山西省紀委、省監察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黑磚窯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有關負責人&&,目前沒有發現在黑磚窯事件中存在腐敗問題,發現的主要是失職、瀆職問題。
  山西黑磚窯事件發生後,在國內國際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紀檢組長張鳴起稱這一事件“非常震驚、令人髮指”,老百姓群聲沸沸,議論不止。然而,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之後,發現的是“沒有腐敗”問題,處理的只是幾十個失職瀆職的縣、鄉級幹部。這一結果,似乎不能讓人滿意。
  當然,筆者並不會因為曾有幾個紀檢幹部在調查期間上班打撲克就懷疑這次調查不夠認真,也並不希望非要抓出幾個腐敗分子此事才算有所交待。不過,筆者以為,在對黑磚窯事件的調查處理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搞清楚。
  其一,什麼是腐敗?腐敗一詞在《漢書食貨志上》就已出現:“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意指(穀物)發黴、腐爛。這是腐敗概念的生物學釋義。後來,它被引申到政治領域,成為一個政治術語。與貪污、受賄等具體的犯罪行為不同,腐敗的概念更寬泛。專家學者對腐敗的界定包括公共權力的濫用、為牟取私利而侵犯公眾利益,腐蝕、破壞某種現存社會關係的行為,等等。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和法學教授蘇珊羅斯艾克曼女士認為:“腐敗是國家管理出現問題的一種症狀。”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腐敗是利用公共權力牟取私利的行為;第二,腐敗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而我們知道,在黑磚窯事件中,那些悲慘的打工者們的利益已經被嚴重侵犯,現存的社會關係被嚴重腐蝕和破壞,這些該不該稱之為腐敗呢?
  其二,退一步説,即使沒有發現在黑磚窯事件中有人以權謀私,無法將某些官員的行為定義為標準意義的腐敗,那我們也應該從另一個角度去審視———從倡廉的角度考察當地幹部。反腐倡廉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對各級幹部來説,不腐敗是最基本的要求,廉潔奉公、廉明奉公是進一步的要求。如果有關幹部對發生在身邊的群眾的疾苦熟視無睹,置若罔聞,本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際上卻半心半意,甚至毫無心思為群眾辦事,這能稱之為“廉”嗎?如其不廉,雖不腐敗也不過五十步笑百步。
  其三,關於失職瀆職的罪過,聽起來似乎不像腐敗那樣令人痛恨,但也不可一概而論。失職瀆職的情況有多種,造成的後果大不相同。因為簽錯了合同損失了國家和集體的財産是一種後果,草菅人命又是一種後果,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帶來極為惡劣的國際影響也是一種後果,這是無法相比的。更為關鍵的是,幹部在其位要謀其政,要忠於職守,要恪盡職責,如若做不到這些,算什麼幹部?
  其實,腐敗或者失職瀆職的外在表現雖有區別,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缺少執政為民的理念,都是沒有公僕意識,都是把個人的私利放在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之上。古人説:公生明,廉生威。那些擺不正公與私的關係,不知道自己的權力來自何處又該用於何處的官員,當然失去了老百姓的信賴,沒有任何威信。至於這些官員們該怎麼辦?當年一位七品芝麻官説過:“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此語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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