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規定也該作出調整了
    2007-03-12    海瑤    來源:現代快報

  中消協副秘書長董京生日前&&,一些商品的三包條款不僅沒有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反而成了企業逃避産品質量責任、售後服務的擋箭牌。(3月11日《重慶時報》)

  國家三包規定是21年前制訂&&的。期間,許多新産品已經出現,但三包規定卻依然沿用着作為強勢方的廠家制定出一些規定條款,而消費者還必須執行。以手機三包中的退貨規定為例,如果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手機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也就是説,一部3000元的手機,一年內因多次維修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貨,按照手機“三包”中自購買之日起,每天0.5%的折舊率來計算,他要倒給經銷商1500塊錢。道理何在?這不是霸王條款是什麼?
  其實,生活中,類似手機這樣的三包規定還有許多,它們不僅沒有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反而成了企業逃避産品質量責任、售後服務的擋箭牌。
  董京生&&,1994年國家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規定,消費者購買的産品在保修期內,修理兩次仍然不能達到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該更換或者是退貨。此外,《國家産品質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中都詳細作了規定,“三包”規定不能大於法律。它必須順應社會的發展需要,做適時地完善,惟其如此,才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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