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提高被徵地農民補償水平
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
    2010-07-14    作者:夏珺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為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有關專家指出,這標誌着我國徵地制度建設再次邁出重要步伐。
  《通知》是繼2004年《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後,國土資源部針對徵地管理&&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説,這次對徵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完善的地方比較多。

  推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

  《通知》提出,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徵地補償費。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徵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概算。
  此外,推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這位負責人&&,江蘇、遼寧、廣東、貴州等省已推行這一制度,並切實解決了徵地補償費拖欠問題。鼓勵各地學習借鑒這一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
  《通知》還提出,徵地補償費直接給到農民個人,防止和糾正截留、挪用的問題。
  此外,鼓勵單列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耕保司有關負責人説,目前這一做法已在一些省份實施。實踐證明,實行新農保的地區“只做加法,不做減法”,不影響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因此,鼓勵借鑒此做法,以解決徵地補償費用偏低、社保資金普遍難以落實的問題。
  落實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針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的突出問題,《通知》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領導、原則、方法等方面明確了有關要求。

  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民意見

  《通知》指出,要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民意見。要求各地在實施徵地前充分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對被徵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不得強行徵地。
  今年初,國土資源部對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徵地申報前期程序和批後實施程序進行了規範和簡化,即對於徵地報批前履行了相關程序並完成有關確認工作的,徵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縮短徵地實施周期。考慮到各類建設徵地程序應保持一致性,因此將上述意見納入了《通知》內容,要求全面實行,簡化徵地批後實施程序。
  《通知》要求落實徵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耕保司有關負責人説,自2002年起,國土資源部開始推行徵地反饋制度,但這項制度尚未完全落實到位。為適應新的要求,《通知》對反饋的內容、方式、時間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落實這項制度。

  提出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耕保司有關負責人説,2004年以來,國土資源部指導各省(區、市)制定了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公布實施了新的徵地補償標準,但是在具體用地項目上還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這次《通知》從政策層面要求予以全面實行,目的是推進它的落實。
  徵地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問題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中房屋作為附着物予以補償。但近年來城鎮化速度加快,徵地拆遷量越來越大,而隨着房屋價值的凸顯,徵地中的拆遷房屋作為附着物補償,很難滿足被拆遷農戶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規範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行為,以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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