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規範“危險”第三方
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
    2010-06-22    作者:夏璟璟    來源:國際金融報

    第三方支付平台恰似一次妙手偶得,不料後來蔚然成風,到如今已是參天大樹,僅支付寶的日交易額已突破12億元人民幣。但即便如此,無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經營者,還是支付平台的金融監管者,眼看這個行業越來越火,膽子卻越來越小,要知道,6月21日之前,這一行業沒有法律禁止它,但也沒有法律允許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意味着央行終於將這一“危險”的第三方納入監管體系。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依法接受央行的監督管理;未經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而該辦法將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從業需辦許可證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絡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要求,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對於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另外,對於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辦法》也要求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另外,支付機構也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過特別許可的除外。

  申請門檻有要求

  據悉,對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辦法》明確要求其具備9項條件,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等。
  而對於非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問題,《辦法》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要求,申請人擬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對於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據了解,非金融機構在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準範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而《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期滿後若繼續從事支付業務,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同時,《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另外,《辦法》除對非金融機構未來從事支付業務資質進行了一系列規定外,《辦法》還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以及處罰作出了相應規定。

  [各方反應]

  支付寶公關部負責人:

  支付寶對於《辦法》的&&非常歡迎和支持,認為《辦法》對規範整個行業市場有好處、有作用,並&&會盡快去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一定會在規定日期內取得許可證。

  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

  採取行業許可的方式進行支付行業市場監管將不利於民營企業做大,對於行業規範是有利,但是對於整個中國支付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將會是嚴重打擊,而由此最大的獲利方將是VISA。

  易寶支付副總裁余晨:

  在接受鳳凰網科技獨家連線時&&,易寶支付非常支持和歡迎《辦法》的&&,國內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辦法討論了那麼長時間,終於&&了一個明確的管理辦法。部門的監管可以有效規範行業市場,將有利於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艾瑞首席分析師曹軍波:

  在《辦法》&&前,關於外資進入的問題一直是業界討論的焦點,不過伴隨着銀行業對外資的限制的放鬆,支付市場也會逐漸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辦法》中關於外資進入的規定和限制依然很模糊,不過這也説明政府沒有禁止外資進入支付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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