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稅收”應惠及個人
    2010-03-08    作者:吉曉輝    來源:東方早報

    企業年金是企業及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和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在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我國在補充養老方面的企業參與率僅為1%。就業人口參與企業年金的覆蓋人數不到1038萬人,僅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2.2億人的4.6%;企業年金資産佔GDP的比重不到0.6%,在退休收入中的替代率不到1%。企業年金髮展的滯後,使基本養老獨立支撐整個社會的養老風險,不利於建立老百姓的消費信心和擴大內需。
  稅收優惠政策有所倒退。其中,在個人繳費方面,國家原有政策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尤其是人口老齡化程度較高的省市在做法也各有差異,如上海原來一直執行個人繳費5%的免稅政策。但在2009年12月《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後,事實上明確了企業年金對於個人沒有稅收優惠,對職工為未來養老而繳納的企業年金須稅後支付,且明確要求對過往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必須補繳。由於前後政策落差相當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和職工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事實上,目前不少企業已經選擇觀望並減少企業繳費;個人繳費選擇象徵性的1元繳納,企業年金個人繳費機制名存實亡,導致企業年金髮展的動力嚴重不足,制度發展的基礎面臨動搖。
  稅收優惠政策推動企業年金髮展,是一項推動成本低、收益高的舉措。具體建議包括:
  1、《社會保險法》應明確企業年金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
  2、社會保障體系除了體現廣覆蓋、保基本的特點,政府還應當高度重視其多層次和可持續性,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企業年金)所形成的退休待遇目標替代率。以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尤其鼓勵個人加快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賬戶,鼓勵加快發展企業年金。
  3、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應在目前規定企業年金企業繳費5%企業所得稅免稅的基礎上,給予個人繳費5%的個人所得稅免稅,且企業繳費分配進入個人賬戶時不徵個人所得稅。同時,也可通過設立稅收優惠封頂線、個人繳費比例約束、稅收優惠政策與基本養老、補充養老的綜合目標替代率、以及與未來退休金每年財政補貼挂鉤等多項措施,控制當期稅收降低,以使財稅政策在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和緩解未來財政承擔老齡化負擔壓力方面,發揮切實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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