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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05 作者:馬繼鵬 來源:國際金融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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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資企業重復徵稅的狀況有望在12月份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據台灣媒體報道,兩岸已就雙方年底前簽署全面互免所得稅協議取得共識,最快明年雙方即可就分配課稅權、交換課稅數據等展開闔作。 通過租稅協議的保護,&&將握有同時向兩岸申請行使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PA)權利,避免同一筆所得被兩岸重復課稅及查稅。 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在日前舉辦的“兩岸互免租稅問題”座談會上&&,避免雙重課稅是第四次陳江會談的協商議題之一,不論是&&在大陸投資或是陸資來&,在兩岸現行的規範下,兩岸的企業都面臨雙重課稅的情形。 這項兩岸互免所得稅協議採用經合組織模板架構,課稅權分配原則上遵守國際租稅協議的規範。例如,所得性質為薪資、執行業務收入是以勞務提供地為課稅主權國,&&在大陸地區工作獲取的薪水,只需向大陸繳稅,台灣不再課稅;但&&自大陸公司取得的退休金、養老金,課稅權則歸居住地所有。 另外,權利金、股利、利息等,兩岸均有一半的課稅主權,例如股利總稅負若為20%,兩岸即各扣繳10%。至於不動産或證券買賣的交易所得,則由所得發生地握有全部課稅權。 鑫記合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莊玉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兩岸協商簽署避免雙重課稅,既可以消除雙方現行法令不合理的障礙,吸引&&資金回&與上市,也有利於兩岸的相互投資,促進經貿關係的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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