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抱團”要求重整東星
    2009-07-13    索佩敏    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昨日獲悉,目前民航系統包括鄭州新鄭機場在內的多家機場債權人都已經依法提出對東星的重整申請。此外,中航油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尹正友特別提出,此前東星航空曾為其股東提供高達9億多元的擔保,根據破産法規定,該等擔保應在破産程序中予以撤銷。
  據悉,經過東星航空破産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東星航空的全體債權人之中,民航系統的機場、油料公司等各家國有債權人的債權總額就高達5.2億左右。目前,不僅中航油旗下的五家油料公司都已經向法院申請重整東星航空,而且像鄭州新鄭機場、廣州白雲機場、武漢天河機場、南京機場、青島機場、深圳機場、杭州機場等機場債權人都已經依法提出過重整申請,其中新鄭機場等還對武漢中院的不予受理裁定,與中航油一起繼續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訴。
  中航油方面&&,公司已經與新鄭機場、白雲機場等國有債權人單位進行了實質性接觸,大家要求重整的態度都非常明確,並&&在進入重整程序後,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同意並經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作出合理讓步和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要的相關資源。
  此外,尹正友昨日特別針對東星航空的一筆9億多元的擔保作出了説明。據了解,東星航空為其股東的交易提供擔保的數額高達9億多元,現在擔保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
  對於該筆鉅額擔保在破産程序中的效力問題,尹正友認為,如果東星航空當時為其關聯企業提供的該等擔保,並沒有使作為獨立法人的東星航空自身獲得了公平對價,並且該等擔保行為又確實發生在2009年3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之日前的一年之內,那麼,根據破産法第31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該等對外擔保行為在破産程序中就屬於應當予以撤銷的行為。尹正友認為,如此,則顯然更加有利於進入重整程序後需要進行的債權人集體的協商與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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