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入&:首批開放百項目
    2009-07-01    馬繼鵬    來源:國際金融報
  台灣當局經濟主管部門6月30日下午宣布,“大陸地區人民來&投資許可辦法”和“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生效,即日起受理陸資來&投資申請。至此,大陸企業期待已久的陸資入&細則“破繭”。據悉,首批開放陸資來&投資項目有100項,包括製造業64項、服務業25項、公共建設11項。
  根據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須事先取得&&&經濟主管部門的許可,方能來&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也須事先取得許可才能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關於陸資定義,台灣經濟主管尹啟銘指出,大陸資本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將被視為陸資;大陸企業投資台灣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的,將被視為直接投資。二者都依“大陸地區人民來&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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