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最終定性"委託制"佔先
    2009-03-20    作者:潘聖韜 楊晶    來源:上海證券報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日前公布,明確界定了經紀人是券商代理人,而非券商員工或居間人。因此,儘管《暫行規定》並未強制要求券商採用經紀人模式開展營銷活動,但在業內經紀人模式並不統一的現狀下,上述新規的&&必然造成券商“幾家歡喜幾家愁”的局面。
  在《暫行規定》&&之前,證券經紀人的角色定位始終沒有得以明確,業內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經紀人管理模式:“委託制”與“員工制”。“委託制”因為經營成本較低,被大多數券商所採納,在這種模式下,證券公司與經紀人簽訂的是委託代理合同;另有一些券商為了保持營銷隊伍的穩定性,注重業務的存續發展,將營銷人員全部納入員工體系,證券公司與經紀人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從近幾年的發展情況看,兩種模式各有所長,也是《暫行規定》&&前經紀人管理的兩種主流模式。
  但新規最終將證券經紀人定性為“券商代理人”後,採取不同模式的券商目前面臨着截然不同的境遇。
  “我們實際上一直都在做這方面的準備工作。很早之前按照645號文的要求,我們對相關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以及系統就做過相應的完善,這次的《暫行規定》和645號文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所以我們現在該做的基本已經準備就緒了。”某“委託制”券商內部人士&&。
  事實上,由於此次《暫行規定》與其原來的經紀人體制建設較為吻合,“委託制”券商也在新規公布後顯得較為輕鬆。“只要證監局那邊接到證監會的一些通知,或者相關的檢查指引等東西,那麼我們就可以立即申請進行現場核查了。公司目標在4月13號制度實施之前能夠完成這個檢查。可以這麼説吧,我們現在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華南某券商人士透露。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員工制”券商普遍感到不小的壓力。某知名券商內部人士告訴記者,儘管公司將經紀人“員工化”的做法與新規並不衝突,但當其他競爭對手都是採用另一種模式時,公司各方面的壓力還是蠻大的。“而且這還不像一個單純的業務那麼簡單,作為一個重要的制度,我們也需要仔細研究和考慮。”
  不過也有一些相同處境的券商反應較為積極,他們&&會考慮建立經紀人的相關制度,然後重新招聘,組建新的經紀人隊伍。
  雖然《暫行規定》的頒佈使得“委託制”有些佔得先機的意味,但對立足於建立經紀人制度的券商來説,積極籌備完成監管部門的審核才是他們的首要任務。從記者了解的情況看,《暫行規定》公布後,券商對經紀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高度重視是空前的。安徽的一位券商經紀業務人士告訴記者,公司專門針對經紀人的管理系統建設工作已經啟動,將按照《暫行規定》進行梳理、完善,預計上半年能夠投入實際運行。一家駐地江浙地區的券商人士也&&,按照日前的規定,公司現在開始對原有的經紀人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其中技術支持系統的完善成為關鍵,公司力爭在一個月時間內完成,儘早向當地證監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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