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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8 作者:何軍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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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日(3月17日)發布《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無論通過協議方式還是大宗交易,對外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對外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都必須遵照市價執行。 財政部&&,此舉是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産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除國務院或財政部門特批外,轉讓國有上市金融股權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轉讓方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於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 《辦法》指出,如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産重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經國務院或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信息應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 如採取協議轉讓,則轉讓價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均價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産重組,在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轉讓價格應根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産、凈資産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 《辦法》強調,受讓方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應當設立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對於非上市國有金融股權的轉讓,《辦法》也作了詳細規定。明確非上市企業國有産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 經公開徵集,産生2個以上(含2個)意向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會同産權交易機構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招投標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産權交易。 《辦法》要求轉讓方按照産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及時收取産權轉讓的全部價款,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採取貨幣性資産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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