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國企高管:限薪280萬元
    2009-02-10    作者:黃晶華 李畫    來源:國際金融報

  一邊是美國奧巴馬政府對被救助的金融企業高管下達50萬美元的限薪令,一邊是中國財政部對金融國企高管&&280萬元人民幣的限薪意見,也許不能説這是一種巧合,但至少對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的限制已成為一種共識。

管控政策頻出

  財政部辦公廳日前向各有關單位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據了解,辦法中明確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280萬元人民幣(稅前),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
  此前,財政部曾下發《關於金融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並&&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一項旨在進一步規範所有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問題的政策文件已基本完成,現正處於徵求相關部委意見階段,而財政部下發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屬於這份《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的一部分。
  在所有國企中,金融類國企高管的高薪更為顯眼,據2007年的一份公開數據測算,金融國企高管年薪高出央企同行均值27倍。
  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孫曉霞2月5日在就《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為了引導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尤其是中央金融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套對金融企業盈利能力和資産運營質量、診斷金融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引導金融企業高效營運的績效評價體系。而績效評價結果將對金融企業的目標考核、結構調整、發展規劃,以及金融企業的薪酬管理、股權激勵機制、年金制度等方面産生重大影響。

為何“鍾情”金融國企

  “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行業屬於高利行業,尤其是金融國有企業,除了承擔盈利職能,還承擔着一定社會功能,因此,國家有必要對其行為加以規範和引導。”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作人員向記者&&了他的看法。
  一位保險公司高級工作人員認為,這樣的高薪會導致貧富差距加大,“他們在利用國家和人民的資本運作,就應該明白國有即是為人民服務的義務佔比重最大,而不應該讓個人利益最大化成為工作宗旨。”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文躍然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分析指出,由於監管的權利分配不明確、前幾年的經濟形勢比較好以及金融企業本身的資金充足這三方面原因,導致了金融行業高管薪酬相對於其他國有企業,問題比較多且混亂。
  “奧巴馬50萬美元的限薪令是很有道理的,而這樣的道理同樣適用於中國金融體制。”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金佔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如果政府沒有給予金融機構救助,機構通過市場化運作,按照其績效考核,就不應該對其限制。但對於國有金融機構來説,對其高管的薪酬限制是一種國家的意志,從法理上來説,可以理解。現實中,很多國有金融企業利用信息不對稱和壟斷優勢,提供不了優質服務,卻領取超高的年薪,這也是不合理的。

績效考評落實待驗

  “績效考評能否達到預想效果,關鍵是看這個制度能不能切中要害,即能否把産生問題的根源控制住。”文躍然認為,以目前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共同搭建的權利構架可能還無法實現真正的薪酬監管,相關部門的權力分散,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因此,需要一個能真正對金融類高管薪酬進行規範管理的制度安排,最好是通過立法的方式。
  孫曉霞指出,財政部將組織開展2008年度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在完成200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驗審工作後,將分行業測算,並於今年6月30日前發布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各項指標的標準值;計算確定中央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以績效評價報告形式反饋給各金融企業及有關部門,並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同時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地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及匯總分析,並對全國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總結。

非國有企業並未漏網

  雖然此前民眾對中國平安高管馬明哲的6600萬元天價薪酬頗多微詞,但在這一波高薪爭論中,矛頭卻指向了金融國企,而非國有金融企業是否可以“躲過這一劫”呢?
  對於非國有金融企業,文躍然認為,高管薪酬的控制不應等同於國有企業,因為本身從法律上沒有道理去控制。“但這其中也有問題,如果他們的薪酬太高,會對其他國有類金融高管的薪酬産生一個比價效應,因為是在統一的金融環境中運作,所以適當的監管還是有必要的。”他同時認為,在非國有金融企業出現問題,需要國家來幫助的情況下,它的高管薪酬是應該受到控制的,但是其控製程度和方法都應該跟國有金融企業有所區別。但目前還談不上,畢竟國有金融企業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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