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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等作為銀信理財産品推介賣點被明令禁止。昨日(12月22日
,銀監會發布的《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下稱《指引》),規範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的經營行為。
五大規定規範經營
銀監會稱,《指引》科學界定信託公司與銀行在客戶選擇、信息披露、理財資金管理等方面的職責;規定信託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處理信託事務,銀行不得干預信託公司的管理行為。 同時,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産品及該信託産品項下財産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信託公司投資於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産、票據資産等資産的,應當採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銀行與信託公司進行業務合作還應該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指引》規定銀行以賣斷方式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産、票據資産等資産的,事先應通過發布公告、書面通知等方式,將出售信貸資産、票據資産等資産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最後,《指引》制定了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與控制要求,規定銀行、信託公司應當制定對合作夥伴的選擇標準;應各自建立産品研發、營銷管理、風險控制等部門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規定銀行應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並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測試,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促銀信合作健康發展
銀監會&&,《指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在現行監管制度下,我國信託公司可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股權投資,是金融創新的有效保障。通過銀信合作可以實現銀行與信託公司之間的優勢互補,促進金融創新和發展。 目前,我國銀行與信託公司在理財、資産證券化等業務領域開展了廣泛合作,不僅滿足了企業和個人的多元化理財需求、開闢了新的投資渠道,而且還增加了銀行非利差業務收入、促進了銀行和信託公司理財能力的提升,符合銀行和信託公司發展戰略和增強核心競爭力的需要。 但同時,由於目前銀信合作不斷深入,既有理財産品的合作,也有資産證券化、信託産品推介、賬戶開設等方面的合作,涉及不同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對風險管理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