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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14 作者:岳德亮 來源:國際金融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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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保護耕地的支持力度,確保墾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浙江省政府近日決定調整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將耕地開墾費的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一倍。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介紹説,徵收標準的提高,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一是耕地佔補平衡任務重、難度大。近年來,伴隨浙江省經濟發展水平快速提高,用地需求量大、耕地資源約束趨緊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現行耕地開墾費標準無法真實反映耕地資源的真實成本。現行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只考慮了耕地的開發性成本,耕地資源的價值未能得到適當補償。 三是物價上漲因素的影響。現行耕地開墾費徵收標準已執行了7年多。近幾年物價持續上漲,由此造成造地成本也相應增加。 據了解,調整後,第一等至第四等的徵收標準分別為每平方米36元、32元、28元和20元。其中,杭州市上城區、寧波市海曙區、溫州市鹿城區等14個城區為第一等;湖州市吳興區、嘉興市南湖區、紹興市越城區等10個城區為第二等;杭州市蕭山區、寧波市鄞州區、台州市玉環縣等26個縣、市(區)為第三等;其他縣(市)為第四等。 浙江省政府指出,耕地開墾費的徵收範圍不僅包括耕地,還涉及園地。浙江省很多園地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通過農業結構調整而來,其本質仍是耕地。考慮到保護糧食和食物安全不應僅僅局限於保護耕地,應將園地一併納入保護範圍。因此,對於非農業建設佔用園地的,視同佔用耕地一併徵收耕地開墾費。 根據浙江省組織實施的節約集約用地行動計劃,努力實現保護耕地更加嚴格規範,5年內確保國家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以及省政府確定的標準農田面積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不降低,全省實現耕地佔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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