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民間維權第一案正式立案
    2008-07-30    作者:胡芳    來源:國際金融報

  “目前已經立案,接下來將進行正常的民事案件訴訟程序。”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昨日第一時間告訴記者。至此, “老鼠倉”民間維權第一案正式進入了立案程序。

“老鼠倉”事件始末

  事情源於去年轟動一時的上投摩根“老鼠倉”事件。
  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自擔任基金經理助理起,便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於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股票(其父賬戶買入近6萬股,獲利近29萬元。另一賬戶買入20多萬股,獲利120多萬元),總共獲利逾150萬元。
  如今,眾人之所以再次把目光投向這一案件,則是因為張遠忠今年發起的訴訟,將國內首例基金“老鼠倉”案提到了民間維權的高度。
  據記者了解,自今年6月起,老鼠倉的民間維權就一直緊鑼密鼓地進行着,張遠忠還在多家媒體上徵求原告。由於之前一直沒有明確的原告,該案長期處於擱淺狀態,直到昨日記者得知,已有一位基民正式委託張遠忠為自己討回權益。“老鼠倉”民間維權第一案也正式立案。

建設銀行成主被告

  和之前張遠忠告訴記者的一樣,中國建設銀行成為此次訴訟的主被告。
  “我們要告的是建設銀行的監管失職。作為上投摩根基金的託管人,他們有責任履行基金託管人的職責,不讓基金公司有機可循。顯然在上投摩根‘老鼠倉’案中,他們失職了。”張遠忠説。
  按照張遠忠此前的説法,對於不同的起訴主體有不同的訴訟請求。如果直接起訴上投摩根公司,依據《民法通則》,唐建是上投摩根的員工,上投摩根應當對唐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基民的損失。按照《信託法》規定,受託人違反法律規定,利用信託財産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應歸入信託財産。這意味着,基民可以通過請求將唐建違法所得的152.72萬元歸入基金財産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上投摩根在賠償後可以向唐建追償。
  起訴主體是建設銀行,則是讓託管人建設銀行替持有人向上投摩根追償,因為建設銀行是該基金託管人,是基於合同關係而不是侵權關係。

證監會予以回應

  這起案件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
  此前,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5月公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布了對兩起基金內幕交易案(上投摩根唐建“老鼠倉”案和南方基金王黎敏“老鼠倉”案)的處罰:取消二人基金從業資格,分別沒收唐、王152.72萬元和150.94萬元的違法所得,並各處以50萬元罰款,但並未追究此二人的刑事責任。
  民事維權案件發生後,張遠忠請求證監會提供阿爾法基金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而增加投資成本的數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實際金額及計算依據。隨後,證監會於2008年7月24日向問天律師事務所發出了監管信息告知書(證監信息公開[2008]002號):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他們已經對唐建予以行政處罰和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不過,有關具體阿爾法基金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而增加投資成本的數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實際金額及計算依據,他們並無相關監管信息。

基民獲賠多少?

  關於眾人關注的基民到底能獲賠多少這一問題,按照張遠忠的説法,其計算情況將非常複雜。
  “我們起訴建設銀行之後,需要建設銀行向基金公司行使追償義務,不過首先要計算出具體的基金財産損失,這有待於開庭計算。計算完畢後,託管銀行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加損失,要求劃給基金財産,然後計算出基金財産增加後,由此給基金帶來的財産變化並影響到的基金凈值的變化。”
  “如唐建‘老鼠倉’導致基金財産成本上升,相對基金財産損失100萬元,那麼,建設銀行應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償100萬元,並由此計算出該基金由於這100萬元所造成的虧損額度,然後再進行賠償。”
  “目前,由於證監會並沒有提供相關的損失計算依據,因此,基民應獲賠償數額目前還不得而知,需要開庭後作進一步計算。”張遠忠説。
  不過,張遠忠強調,追加基民損失並非此案的真正目的。“我們進行民間維權,目的是喚起監督人的監管職責,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讓基金管理人更加規範。與此同時,還能提高基民的維權意識,充分發揮基民對基金産品等公眾産品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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