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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的河南小夥子龍飛來北京已經四年了。他從建築工地小工幹起,利用業餘時間學電腦、做資料員、搞裝飾設計,現在已經是淘寶的專職賣家,經營着3個店舖,賣耳機和音箱。他説自己做了網店後,最好的時候一個月能賺1萬多元。但最近北京市關於經營性網店要領取執照的規定讓他擔心自己的買賣還能火紅多久。
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加強電子商務監督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規定,從8月1日起,利用互聯網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主體,均應依法登記註冊,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展經營。
新政策是驅逐令嗎
據介紹,像龍飛這樣的賣家在北京有幾十萬。其實龍飛最關心的是,辦照是不是收稅的前兆?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謹慎地&&:“從理論上説,收稅的前提是登記。但是我們也不能斷定登記了以後就一定要收稅。”然而,國內“電子商務之父”王峻濤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則回答得很乾脆:“當然是為了收稅。”
“雖然説現在只要求辦照,但是登記註冊是實施行政監管的一道門檻。”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
姜奇平還認為,新規定很可能造成電子商務在北京的第三次大轉移。第一次,是王峻濤的8848由北向南轉移到杭州,造成電子商務中心轉移到杭州。歷史上,電子商務中心最早是在北京的。第二次,是電子游戲的中心轉移到上海。
但也有專家持不同的意見,國家信息化測評中心高級顧問、教授級高工程師龔炳錚&&,這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因為類似網店銷售的“C2C模式”只佔整個電子商務的很小一部分,作為一個地方性的意見,先試一試沒關係。
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處長王靖針對“新規定是扼殺電子商務”的質疑&&:“怎麼能説我們是扼殺電子商務呢?我們的初衷是促進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網絡交易行為。”
但是不少人似乎不怎麼領情,一家網站關於北京網店新規的調查,有12231人參加,其中86.95%的人&&不讚同。一些為網絡銷售搭建平台的商家&&,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他們已經設計了多重保險制度。
同是經營者,網店憑什麼例外
對商家的辯駁,王靖説,平台企業採取的一些積極措施值得肯定,但平台商終究是企業,它與網上賣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由於其法律地位的局限性,他們難以承擔一些附加的責任和義務。比如,對商品的審查、審核,平台商沒有強制力。
據王靖介紹,《意見》並不是由工商局一個單位制定的,而是由市工商局和市信息辦、商務局、通信管理局、新聞出版局、廣播電視局、衞生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藥監局九個單位聯合製定的。“比如,出版局管書的問題、藥監局管藥的問題,這些問題都交給一個部門去監管,能管得了嗎?”
“還有一個公平競爭的問題。同是經營者,為什麼傳統意義上的商家或者個體戶需要登記註冊,而網上經營者就不用登記註冊呢?他們應該具有同等的經營資格。而且國家法律規定了,你要從事經營活動,就應該依法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登記註冊。”
對這份《意見》,龍飛還有困惑,監管部門怎麼界定商家是不是北京的賣家,怎麼界定網店是不是營利性的?
王靖解釋説,按照《意見》,主要是指“經營住所地”在北京的賣家,即經營行為發出地在北京,相關的明確規定還是按照之前的個人或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辦,對電子商務並沒有另外的補充規定。雖然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業有很多不同之處,但是一個交易活動要完成,賣家必須告訴買家“我是誰、我在哪、我是幹什麼的”,這樣網上就一定會有關於賣家的真實信息。在具體實踐中,北京市工商局會積極地運用技術手段來實施這一操作,而且這方面的工作也已經展開,目前已經完成一期建設,引入了“垂直搜索引擎技術”。
對“是否營利性質”的判定,王靖&&,這也不是工商局自己説了算的,應該交給市場來決定,尊重市場交易規則,而且這主要是在交易發生以後進行判定。根據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依靠技術手段、社會舉報,將對個人賣家實行登記註冊、公示、巡查等一系列措施。
行政監管PK市場力量
平台商建立的信用體系並非滴水不漏,工商部門的監管方法還在探索。那麼,現階段的電子商務究竟應該怎樣監管?
姜奇平認為,當前電子商務應當處於“被保護的發展階段”,應該先發展,後規範,而不是急於規範。而龔炳錚則認為,我國的電子商務已經發展了十幾年,此時介入監管是比較合適的。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認為,在這個階段,電子商務的影響面廣、問題多,此時介入監管,時機還是可以的。
姜奇平説,現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確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投訴率比較高,但政府應該妥當選擇監管的着力點,比如,應該規範的是C2C平台,而不應該把着力點放在“C”這個賣家和買家匯聚的汪洋大海。政府應該做的還有改善支撐環境,比如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
但也有專家持不同意見。也有專家&&,對平台商的監管是應該的,但是對網上賣家的監管也是應該的,有些責任平台商承擔不了。“賣家跑了怎麼辦?”
對此,姜奇平説,從理論上講,可以監管平台商,也可以監管C2C的賣家,這就看到底是讓市場和社會發揮作用,還是讓政府發揮作用了。“在一些國家,電子商務是不受行政干預的,是交由網民和社會來解決的。”姜奇平説。
阿拉木斯説,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有兩個基本意見:第一,原則上,將以營利為目的的電子商務納入國家相關管理渠道,是沒有問題的;第二,在怎麼將其納入管理、管理條件和程序上,不主張完全按照管理傳統企業的思路辦。新出的《意見》沒有考慮到網店的特殊性,建議將對電子商務的負面影響減到最輕、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