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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1 作者:潘文婕 周凱 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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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在一家公司上了4年多班的楊先生,竟是和兩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個老闆用名下兩家公司的名義在他的勞動合同上蓋章,還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其相關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年終補貼、加班費等費用。近日,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楊先生所在的公司願意給付楊先生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和一個月的工資等共計1.3萬餘元。
楊先生2004年3月進入無錫一家公司工作,並擔任該公司駐上海辦事處的辦公室主任,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今年的1月4日,楊先生與公司發生糾紛被辭退,一怒之下他起訴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要求單位支付5.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年終補貼、加班費等共計3萬餘元。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楊先生雖一直擔任該公司駐滬辦事處的辦公室主任,崗位、薪水也不變,“老闆”也是同一人,但其勞動合同卻顯示,這4年多來有兩家公司分別和他簽訂了勞動合同,連續的工作經歷被一紙合同搞得“斷檔”。
公司辯稱,公司與楊先生的合同期應當從2007年4月1日,也就是第二份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算起,而不是2004年,因此公司只同意支付這個時間段的相關經濟補償金和加班工資。
審理後,經法官調解,楊先生和所在公司終於達成一致,公司願意支付楊先生今年1月份的工資、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年終獎和一個月的工資等共1.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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