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預診”創業板風險
    2008-04-14    作者:程剛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最新一輪公開徵求意見完畢,醞釀近10年的創業板行將登陸深圳證券交易所,為成長中的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平台。日前,在廣東省國資委、廣東省中小企業局和中世律所聯盟聯合舉辦的一次論壇上,與會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有必要在配套規定中設定更為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更嚴厲的監管制度,以保證創業板的良性發展。
    據統計,中國的中小企業中,基本符合創業板上市條件的企業有1200多家,已經改制和完成輔導期的企業也已達500多家,各地政府正在紛紛&&財政補助措施鼓勵企業申請創業板上市。
    在總結2007年對中小板公司監管工作時,深交所嚴肅指出中小板企業規範運作方面存在着大量問題。包括個別公司存在隱瞞日常關聯交易的行為、對外擔保事項未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有關財務數據和表述存在低級錯漏等現象。
    廣東廣大律師事務所陳長潔認為,創業板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其定位。“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經營風險更高、業績不確定性大,容易大起大落,同時由於公司規模和市值都較低,股價被操控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其他國家推出創業板的經驗也顯示,經過初期炒作,創業板的成交可能日漸清淡、流通性不暢。另外退市風險以及財務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誠信風險在創業板引起的風波也會更大。
    證監會此前&&將制定《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從提高交易門檻、控制新股上市首日暴炒及增強盤後交易信息透明度等方面,採取與主板有區別的交易制度、市場監控制度安排。
    2004年,中小板第二隻股票“江蘇琼花”欺詐上市事件以及其後“銀廣廈”、“中科創業”等公司醜聞,市場曾出現巨大震蕩,投資者對股市信心動搖,中小板一時飽受質疑。
    為避免可能的風險,多位知名專家均呼籲創業板制度設計進一步強化保薦人責任。證監會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即重點強調強化保薦人責任,創業板保薦機構的督導期由主板的兩年延長為3年。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薦人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成長性、自主創新能力作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因此,公眾對創業板上市企業風險的判斷將主要依賴於保薦機構的判斷能力。
    參會法律專家認為,監管部門應當設計一套完善的創業板保薦規則和工作指引,並明確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懲罰機制。
    “對於擬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完善,保薦機構、律師和會計師都負有責任。一旦上市公司出現治理醜聞,包括保薦機構在內的中介機構應該接受應有的處罰。”陳長潔律師説,中介機構在整個重組、改制、輔導期間都可以提出改善建議,並可通過對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和高管的培訓和教育,使其意識到保持上市公司獨立性的重要性,向其告知違規的風險和成本。
    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北京合夥人呂立山認為,由於中國目前的保薦人隊伍尚不成熟,機構投資者比重偏低,完全市場化的發行制度在中國還沒有生存土壤。
    “美國的經驗值得中國學習,但同時創業板也需要更加符合中國本土市場的要求。不但要表現在信息披露要更透明,監管要更嚴格,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違規的成本。”呂立山説,其他國家創業板成功的經驗均表明,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嚴厲的監管制度,是創業板健康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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