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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海口2月28日電
2月28日上午,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最年輕的機長羅祖林來到海口仲裁委,也因此成為海航第16名因辭職走進海口仲裁委的飛行員。
在接下來的4個工作日中,海口仲裁委還將分別審理另外4名飛行員與海航解除合同的申請。據了解,海航這20名飛行員大部分在支線航班工作,絕大部分是部隊轉業飛行員,除兩個副駕駛、兩個正駕駛外,其他均是機長或教員。
其中,12名飛行員的辭職案已進入二審程序,兩名進入一審程序,羅祖林這一批剛進入仲裁程序的共6人,他們分別在2007年11月20日前後向海航遞交了辭職書。羅祖林介紹説,海航共有飛行員近2000名,其中機長300余名,而在支線航班工作的機長有100名左右。
辭職的根本原因是感覺不安全
1976年出生的羅祖林説,飛行安全是飛行員一生追求的最高目標,但海航目前對飛行員的做法很難讓自己對飛行安全放心,尤其是海航多次超時為飛行員安排任務,使他們不得已才選擇離開海航。
辭職飛行員孫國安提供的證據顯示,1.2007年5月8日至14日,連續7個日曆日內;2.2007年6月21日至29日,連續9個日曆日內;3.2007年8月1日至8月11日,連續10個日曆日內等等,申訴人在連續工作日曆日內根本沒有法定的48小時休息時間,並且在兩個值勤期內沒有規定的至少14小時的休息時間。如:1.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11日,未安排至少14小時的連續休息期;2.2007年6月28日至2007年6月29日,未安排至少14小時的連續休息期;3.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7
月21日,未安排至少14小時的連續休息期;
4.2007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2日,未安排至少14小時的連續休息期等等。
羅祖林説,海航不能保障我們飛行員的健康療養權也是對飛行安全的一大威脅。《中國民用航空衞生工作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空勤人員健康療養通常每年一次,每次25到30天。”第七十八條規定:“空勤人員康復療養通常在民航療養院進行。”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勤人員療養規定》卻規定,健康療養只能申請20天且要分開進行;並且海航為了節省成本,為飛行員安排康復療養的地點都不是在民航總局規定的療養院,而是在海航所屬的酒店等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康療養、康復療養等規定是針對航空運輸業空勤人員的行業特點而專門規定的,因為空勤人員的工作環境是在高空,對身體健康有影響,尤其是飛行員崗位對身體要求最嚴格,同時對身體的損害也是最大,所以才有相關的療養制度來幫助其恢復。但海航卻嚴重剝奪了申訴人應有的權利,致使飛行員無法得到很好的健康恢復。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是此次6名飛行員辭職案的代理律師。他在庭審中説,飛行員是一個特殊職業,涉及到重大公共安全問題,為此相關法律法規及航空運輸業的行業規章制度都對其制定了約束條件。這些約束條件正是為了保障飛行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航空運輸的公共安全。航空公司應該嚴格遵守。
辭職飛行員除反映海航長期、多次、超時地為其安排飛行任務,以及健康療養權難以保障外,他們還向仲裁委反映,海航未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不將軍齡計算為工齡,長期拖欠應得的工資報酬等問題,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
對於辭職飛行員的申訴,海航代理人在庭審中稱,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問題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海航從沒有拖欠辭職飛行員的勞動報酬,軍齡計算工齡的問題是辭職飛行員的新訴求,需要進行準備再重新開庭審理。
海航代理人説,海航與辭職飛行員的勞動關係應予以維持,首先是海航與辭職飛行員的感情沒有破裂;其次飛行員是特殊職業,非一般勞動者,其飛行作業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人民群眾的安全,對飛行員的自由擇業權進行合理限制是必要的;第三,飛行員辭職給航空安全帶來巨大隱患,2004年以來,全國已有上百名飛行員通過辭職方式流動,給民航安全帶來嚴峻考驗。
該代理人解釋説,2004年以前,飛行員實行半軍事化管理,嚴格限制流動。2004年雖然放寬了政策,卻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但民航總局等部委政策的中心思想,就是飛行員的流動應通過接收單位與原單位協商的方式進行,並按標準支付相應費用。這些政策&&以來,仍有部分接收單位置國家法規於不顧,慫恿飛行員通過辭職方式流動,企圖逃避國家規制。如飛行員辭職後被判決解除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實際上與接收單位處於不平等地位,根本無法與接收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勢必使飛行員流動市場更加混亂。
辭職飛行員面臨鉅額索賠
在當天的仲裁審理中,海航代理人提出,如果仲裁解除辭職飛行員與海航的勞動關係,海航將向辭職飛行員提出索賠。
對於孫國安來説,海航對他的索賠內容是培養補償費469萬餘元,違約金近60萬元,兩項累計500余萬元,另外還要返還相關證件。
據了解,此前12名辭職飛行員的仲裁中,海航同樣向辭職飛行員提出了數量不等的鉅額索賠,並得到海口市仲裁委的支持。一審法院也判決辭職飛行員支付鉅額賠償,只不過額度沒有海航要求的那麼多。
辭職飛行員代理律師張起淮對此認為,辭職飛行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存在違約行為,海航要求辭職飛行員支付鉅額違約金無從談起。海航要求辭職飛行員支付鉅額培訓補償同樣毫無事實根據和法律支持。
張起淮説,辭職飛行員絕大部分是部隊轉業飛行員,在加入海航擔任飛行工作時,就已經是一名成熟的飛行員,已經具備了優良的飛行技能,海航並沒有為辭職飛行員花費鉅額的培訓費。即使存在培訓費用,按照相關規定,也應該由接收辭職飛行員的單位來承擔培訓費用,而不是由飛行員個人來承擔。
飛行員辭職咋就那麼難
羅祖林介紹説,第一批12名海航飛行員是兩年前辭職的,但由於目前官司只打到二審,他們只能在家中等待最終結果。現在,海航每月發給辭職飛行員600元最低生活費,但我們這些辭職飛行員上有老下有小,辭職前承擔沉重的精神壓力。
2月26日,已為30余名辭職飛行員代理過解除勞動關係糾紛的律師張起淮在自己的博客中以《當今有翅難飛的人!》為題,對飛行員流動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張起淮寫道,早在2004年,民航總局就希望通過飛行員的流動修正不合理的分配製度,將飛行員的地方性執照改為全國性執照,使飛行員的流動成為可能。
但是這一項新政策的&&反而凸顯制度不配套的尷尬,飛行員流動出現更多的勞資糾紛,並引發訴訟。
壓力之下,民航總局很快下發了新的規定。2004年10月27日,民航總局《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規定,“對辭職的飛行人員,其飛行執照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記錄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用人單位封存保管六個月後,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待條件成熟時,積極研究交相關協會保管的辦法。”
這一規定又使得飛行員流動困難。為防止更多飛行員流失,在2005年5月,民航總局等五部委又&&了《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規定招聘飛行員的航空公司,不僅要支付70萬~210萬元不等的轉會費,且必須徵得原單位的同意。
張起淮認為,此後,法院逐漸將此五部委文件作為審判標準,只要原單位不同意,矛盾雙方就陷入“轉會”僵局。
近年飛行員辭職主要事件
2004年6月,海航集團控股的中國新華航空公司14名飛行員集體向公司提交辭職書,投奔奧凱航空公司。
2004年7月,東航江蘇有限公司兩名飛行員提交了辭呈,兩人各支付賠償款100萬元後,解除勞動合同。
2004年10月,國航西南分公司的機長李建國提出辭職,國航西南分公司要求李建國賠償公司共計800余萬元。後國航西南分公司與飛行員李建國達成和解協議,由後者加盟的民營航空公司承擔300萬元“轉會費”。
2005年3月,廈航飛行員羅家寬因辭職將廈航告上法庭,要求廈航賠償各種費用307萬餘元。廈航提出反訴,要他賠償323萬元。羅家寬向廈航支付賠償費合計120萬餘元,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2006年到2007年,海航有12名飛行員先後辭職,在經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之後,雙方仍然不服。據悉,飛行員的新、老東家正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
2006年6月,東航青島分公司7名飛行員辭職,東航索要鉅額賠償。這7人在東航上海總部絕食抗議,引起輿論大嘩。
2007年5月,東航雲南分公司飛行員鄭志宏因辭職遭單位索賠1275萬元。經勞動仲裁,判賠70萬元。之後,雙方均不服,最終東航獲賠1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