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註冊管理補充規定頒佈實施
    2008-01-09    作者:魏瑋    來源:中國證券報

  新《中藥註冊管理補充規定》昨日(8日)正式頒佈實施。藥監局註冊司司長張偉&&,將通過提高中藥改劑型和仿製品種科學合理性的要求,引導和鼓勵企業從事具有自主知識的新藥研發,提高二次開發的標準和要求,促進中藥新藥研製的發展。

從“倣標準”到“倣品種”

  《中藥註冊管理補充規定》是與2007年7月新修訂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相配套的第一個規範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關於中藥註冊管理的要求。
  業內人士解讀,《補充規定》中把對仿製藥的管理理念從“倣標準”轉變為“倣品種”,要求與被倣品種在處方組成、藥材基原、生産工藝過程及工藝參數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否則不能仿製。這實際上提高了今後中藥仿製藥的技術門檻。
  註冊司董潤生處長&&:“之所以要細化仿製藥的技術要求,原因是中藥無法單靠一個標準來控制一個産品的質量。中藥的成分非常複雜,不能把每一個成分用標準體現出來,這是中藥的一個特點。所以這次提出來仿製藥要保證和被倣産品的處方組成、藥材來源和生産工藝、參數的一致性,才能保證與被倣産品質量的一致性。”
  他還透露,我國中藥標準制定與提高工作正在抓緊進行,目前國家藥典委員會已在科技部立項。
  《補充規定》還專門對藏藥、維藥、蒙藥等民族藥的註冊管理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民族藥的研製應符合民族醫藥理論,民族藥的生産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民族藥專業人員、生産條件和能力,民族藥的審評應由相關的民族藥方面的專家參與進行。

中藥飲片企業必須達標生産

  昨日,藥監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還強調了中藥飲片生産企業必須達標生産。
  按照藥監局要求,為了加強中藥飲片的生産管理,加強對中藥飲片的生産質量控制,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所有的中藥飲品生産企業必須在符合GMP條件下進行生産。這個要求是藥監局在2004年下發的《關於推進中藥飲片等類別藥品監督實施GMP工作通知》中明確提出的。
  顏江瑛重申,中藥飲片生産企業如果沒有達到GMP條件是不允許生産的。2008年1月1日以後,只有通過認證,獲得藥品生産GMP證書的中藥飲片才能生産。
  她介紹,嚴格藥品的生産准入,就是要嚴格管理不具備藥品生産條件的企業,把這些不具備藥品生産條件的企業堅決排除在外。對藥品生産企業必須強調規模,強調高水準工藝,強調規範的檢驗檢測,強調生産過程的嚴格控制。
  顏江瑛&&,藥監局對中藥飲片生産企業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GMP的要求,也是符合這個要求的。今後對沒有達到藥品生産條件的企業,藥監局會堅決依法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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