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聯交所醞釀保證金管理辦法
    2007-12-27    作者:高改芳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上海聯合産權交易所近日向其經紀會員下發了《上海市産權交易市場保證金管理暫行規定》的徵求意見稿。該規定旨在解決産權交易中的保證金交納和管理無法可依、按慣例辦事、隨意性較強等問題,從而規範産權交易。預計該規定明年2月正式實施。
  業內人士均對該規定的&&&&歡迎,認為其能促進公平競價,規範聯交所行為,但同時也指出,正在徵求意見中的規定可能引起産權交易中的新問題。

取消舉牌保證金

  在此規定&&前,保證金分為舉牌保證金和競價保證金兩種。而此次&&的《規定》取消了舉牌保證金,改為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後再交保證金。
  據介紹,産權交易的流程中,在掛牌期間競買人向聯交所提交舉牌資料,並按規定交付舉牌保證金;掛牌期滿後,由出讓方和聯交所對競買人的受讓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使受讓方取得受讓産權標的的機會。
  受讓資格確認後,如果只有一家舉牌,則獲得資格確認的受讓方和出讓方可以直接簽署《産權交易合同》,完成交易;如果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競買人受讓資格得到確認後,則由擬受讓方交舉牌服務費,由交易所製作《産權出讓文件》,安排盡職調查,確定競價方式、競價保證金、産權交易合同條款,然後投資人遞交競買文件,通過競價,確定受讓主體後,受讓方和出讓方簽署《産權交易合同》,完成交易。  
  此外,新《規定》還從整體上降低了保證金門檻,使更多意向受讓人參與競價成為可能。《規定》指出,資格確認後遞交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産權轉讓公告》中産權標的轉讓價格的2%-5%,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最低不應低於2萬元;在資格確認後遞交的保證金一般不得高於在競價交易前遞交的保證金,還可抵作在競價交易前遞交的保證金。

減輕意向受讓方資金壓力

  “在保證金交納方面,以前受讓方通常處於弱勢,而上述條款對於規範受讓方交納保證金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交易所有關人員介紹説,“比如此前有個南匯土地轉讓的項目,項目掛牌價3億多,最後有6家單位各自交納了3000多萬的保證金。可後來由於該項目股權被法院凍結,這6家單位將近2億元的保證金被迫閒置了好幾個月,給受讓方的資金運轉帶來很大困難。”
  業內人士&&,新《規定》的條款減輕了意向受讓方的資金壓力,促進更多企業參與競價,最大限度地發現標的物的價值。
  然而,新條款也帶來了一些新問題。有業內人士&&,“現在保證金的門檻低了,儘管一方面促進了公平競爭,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受讓方對標的産權沒有審慎了解就盲目介入,使交易周期延長。”
  此外,産權經紀會員也可能鑽新規定的空子。原來對於協議轉讓項目,經紀公司只能收取單邊3%。以內的服務費,而競價項目可以收取單邊2.5%以內的服務費。保證金門檻降低,不排除經紀會員之間人為製造競價以收取更高服務費的情況發生。

規範聯交所行為

  《規定》還對聯交所管理保證金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其第十八條指出,聯交所應當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返還保證金的同時對保證金在産權交易保證金結算賬戶滯留期間所孳生的利息一併予以支付。
  “以前,保證金産生的利息最終歸聯交所所有。所以如果産權交易沒能按程序及時完成,聯交所方面也不着急。”業內人士説,“我們會把新規定産生的問題及時和聯交所溝通,期待新規定能及時頒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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