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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23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國有資産法草案因其涉及維護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受到民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草案説明時&&,在中國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改革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也應該清楚地看到,有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將國有資産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産權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
■看點一
進入立法程序歷經14年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目前已積累起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産。
據統計,至2006年末,中國僅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類企業的總資産和凈資産分別達到29萬億元和12.2萬億元。
石廣生&&,保護好國有資産,維護好國有資産權益,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對於增強綜合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早在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國有資産法列入立法規劃,但國有資産法一直未能&&。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將國有資産立法列入5年立法規劃,並成立了陣容強大的國有資産立法起草小組,着手任務繁重的立法工作。這幾年,國有資産法成為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最多的立法項目之一。
■看點二
與其他法規內容不交叉
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中需要專門立法加以規範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石廣生&&,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草案以此為重點,確立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對改革中尚在探索、尚需總結實踐經驗的一些問題,本法可暫不規定或者只作原則規定;對應由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調整的國有經濟戰略布局和結構調整等問題,本法可不作規定;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的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問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本法可只作銜接性的原則規定。
■看點三 適用經營性國有資産
國有資産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産,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産以及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産。
石廣生&&,經營性國有資産在國有資産中佔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
據此,草案規定:本法適用於經營性國有資産,即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同時規定:經營性國有資産中的金融類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看點四 防止“暗箱操作”
提交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從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考核、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産監督等方面對國有資産保護作出了系統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家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的公司。
現實中,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增減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國有資産轉讓以及企業的資産評估、利潤分配、申請破産等,是容易發生國有資産流失的主要環節。
草案以此為重點,設“關係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專章予以規定。主要包括:
——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的不同類型,對關係出資人權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限和決策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規定了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産轉讓、資産評估等應遵守的基本規則,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
——對企業的重大投資、提供擔保、轉讓財産等行為規定了防範風險的基本要求。
■看點五 嚴懲國資損失責任人
草案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或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