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京“鴨王”之爭孰是孰非?
    2007-12-05    作者:王繼晟    來源:《市場報》2007-12-05 第07版

紛爭最新情況

    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07年6月18日作出《關於第3083416號“鴨王”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以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裁定;對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第3083416號“鴨王”商標不予核準註冊。此判決一經披露,這場北京鴨王與上海鴨王的紛爭,立刻引起業內人士和有關法律界的極大關注。
    據了解,業內人士和有關法律界人士對此案判決尚存不同意見。

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本案係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以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裁定提出行政訴訟,即法院只要審查國家商評委(2007)第2831號《關於第3083416號“鴨王”商標異政復查裁定書》的合法性,但一審法院卻主要考慮了原告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與被告第三人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的民事爭議問題,超越了原告的訴請範圍,以致一審撤銷了商評委合法的裁定書。此從一審法院錯誤地將“行政判決書”寫作“民事判決書”也可看出端倪,實在是判非所請。

商標權還是商號權

    有業內人士也提出質疑——使用的企業名稱是否擁有商標專用權。雖説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先於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有限公司使用了“鴨王烤鴨店”的企業名稱,但其一直以企業名稱的簡化形式出現。而其曾於2000年12月以“鴨王烤鴨”名稱申請註冊,未獲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批准後,就不再繼續提此申請註冊,説明已經放棄了“鴨王”商標的申請註冊權。因此,應該説,此時該店一直將鴨王烤鴨作為企業名稱而不是商標在使用。由於註冊未成功,當然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一般情況下,在先商號權不能對抗商標權。但是一審法院把北京鴨王的企業的“商號權”當成“商標權”進行了判決,違反了“商標權”大於“商號權”的規定,顯然與法不符。

“商標權專用權之爭” 還是“商標註冊合法非法之爭”

    本案的焦點並不是“商標專用權”之爭,實質上是核準“上海鴨王”商標註冊的合法與非法之爭。本案的關鍵是“北京鴨王”係企業名稱權而非商標權,它以簡化了的名稱與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的名稱權、商標權發生衝突,但並未到導致相關公眾産生混淆的程度,也不會讓在先申請名稱的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害。因此雙方互不干擾,在滬京兩大城市都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畢竟混淆的可能性必須考慮地域範圍、時間跨度等因素。

惡意搶注還是合法註冊

    本案是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在先申請未核準後,放棄了複審權。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作為一家知名企業,再申請註冊後,被初步審定後進行公告,是專門委託商標專業代理公司採取正常的合法手續進行註冊,且是在“北京鴨王”被駁回後放棄了複審權,以後再提出註冊申請。業內人士認為這實在夠不上以“不正當手段和惡意搶注”。這是“北京鴨王”自動放棄的權利,它符合中國《商標法》立法的宗旨──保護商標在先註冊的原則。國家商評委作為一個專業機構,嚴格履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複審職責,嚴格按照《商標評審規則》辦事,應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店招該不該改換

    滬上著名《商標法》專家柯曉軍律師&&,儘管如此,到目前為止“鴨王”商標也並不屬於北京“鴨王”。因為,此次法院判定上海“鴨王”商標不予核準註冊的原因是北京鴨王的在先權利商號權。按我國現行法律,商號權的保護是存在地域性的。北京有一“鴨王”,並不能阻止北京以外的城市存在“鴨王”。也就是説,上海“鴨王”的存在也是合法的,上海鴨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無需改換店招。至於公司名稱,“上海鴨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這一名稱早已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準。因此,即便沒有獲得“鴨王”的商標所有權,該公司也不用重新改名。專家認為,在“鴨王”如被某一公司成功註冊之前,仍舊屬於烤鴨行業的“公有財産”。
    據悉,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鴨店有限公司已於10月24日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鴨王之爭”結果如何,人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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