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商品房項目中要配建廉租房
    2007-11-27    作者:於祥明    來源:上海證券報

  ■ 土地出讓凈收益至少10%用於廉租房建設
  ■ 廉租房單套建築面積須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 連續半年不自住將收回

  新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終於浮出水面。
  建設部等九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稱,新建廉租房主要在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要求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低於10%。
  中國指數研究院副院長陳晟向上海證券報&&,伴隨着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政策的“落地”,投資性購房與保障性住房兩個市場也將逐步分離,房地産市場格局必將隨之轉向。

將以戶為單位確定保障面積標準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根據辦法,將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具體情況,各市、縣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綜合考慮後確定。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辦法特別規定了“退出”情形。承租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將停止廉租房的實物配租。

廉租房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並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規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而且,根據辦法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於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新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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