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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和加強銀行及其母子公司的並表監管、防範銀行集團的金融風險,銀監會日前成立並表監管跨部門研究小組,並起草了《銀行並表監管指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對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利於內部信息傳遞和實施並表監管措施的銀行集團,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不批准其設立附屬機構。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該舉措採取全面監控各類機構的方法,是在混業經營大趨勢下監管策略的全面升級。 《銀行並表監管指引(徵求意見稿)》已在銀監會網站上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有意見或建議的單位和個人,可在11月1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反饋銀監會。 《指引》共七章84條,分別為總則、並表監管範圍、並表監管要素、並表監管方式、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跨境監管和附則。 《指引》指出,並表監管不局限於會計意義上的並表,不只是會計意義上的合併財務報表,而是更廣義的監管並表,包括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定量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集團的資本充足狀況、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項風險狀況進行識別、計量、分析和監測,進而在並表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狀況進行量化的評價。定性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集團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因素進行審查和評價。 目前,隨着我國大型銀行的深度改革,股權結構日益複雜,大型銀行紛紛採取在海外層層設立控股公司,收購兼併海外金融機構,並通過控股公司整合現有的及擬收購的金融機構,形成實質上的銀行集團。同時,銀行集團所包含的企業不僅有銀行,還有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甚至實業投資企業。今後銀行集團的內部往來、內部交易、業務合作將大大增加,這對於母公司的風險狀況造成潛在影響。《指引》指出,銀行監管機構在衡量銀行集團整體風險狀況時應更加重視並表因素,對銀行集團真實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並表監管指對一家銀行或銀行集團所面臨的所有風險,無論其機構註冊於何地,應在合併報表的基礎上從銀行集團的整體予以綜合考慮的一種監管方法。並表監管是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監管,識別、度量和監控銀行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指引》所稱“銀行集團”,是指在中國註冊的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附屬機構”指由銀行控制的子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
● 並表監管範圍
根據意見稿,商業銀行直接擁有、或子公司擁有、或與其子公司共同擁有被投資機構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機構,今後都將納入銀行集團的並表監管範圍。此外,商業銀行擁有被投資機構50%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或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被投資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佔多數表決權等情況的,也應納入並表範圍。
● 母銀行資本充足率
徵求意見稿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確保銀行集團在並表基礎上達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銀行業監管機構應要求母銀行及附屬機構對銀行集團以外的資本投資在計算銀行集團資本充足率時應予以扣減,或採取其他審慎的方法進行處理。對沒有達到並表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集團,銀行業監管機構應提出相應的監管要求。必要時,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提高對母銀行資本充足比例要求,以保證整個銀行集團的穩健性。
● 單一客戶授信額
徵求意見稿指出,銀行集團應對單一客戶授信總額和對單一集團客戶風險暴露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內。這些比例原則上參照有關監管要求執行。當有關授信餘額接近比例限額時,銀行集團應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並採取必要的風險分散措施。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了解銀行集團的附屬機構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大額信用風險集中狀況及相關監管機構對此的判斷,確保集團內銀行、證券、保險業對同一客戶風險暴露進行統一管理。
● 境外非金融業務
根據並表監管的需要,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銀行集團的境外機構實施跨境監管,銀行集團在境外的非銀行金融業務也將進入並表監管範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東道國的監管環境。對於監管不充分的東道國監管機構,可進行市場准入限制措施。必要時,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依法責令有關銀行關閉其相關的境外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