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擬強制主板公司披露季報
    2007-09-03    李宇    來源:中國證券報

  港交所於8月31日刊發《有關定期財務匯報的諮詢文件》,建議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半年度及年度業績報告及報告的匯報期限;引入主板發行人披露季度業績報告的規定;及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季度報告規定以與主板新規定一致。
  如果有關建議獲得市場認可,港交所擬由2008年開始分階段實施上述建議。

縮短報告期限

  根據諮詢文件,港交所建議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半年度業績報告及報告的時限,由3個月縮短至2個月。新期限的生效時間如下:“大型公司”由公司截至2008年6月30日或以後止的半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其它公司則由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或以後止的半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所謂“大型公司”,大致而言指市值達100億港元或以上的上市發行人。
  另外,文件建議縮短主板發行人刊發年度業績報告及報告的時限,由4個月縮短至3個月。新期限的生效時間如下:“大型公司”由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或以後止的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其它公司由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或以後止的年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創業板發行人作半年度及年度報告的期限維持不變。

主板發行人將發季報

  港交所在諮詢文件中還建議強制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報告。季度報告須於會計期間結束後45日內刊發,並須列載若干主要資料,但毋須經審計;另外,季度報告也毋須刊發印刷本及以郵遞方式向股東寄發,除非股東有此要求。
  根據建議,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報告的新規定將於以下時間生效:“大型公司”由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其它公司由公司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此外,港交所還建議修訂現行《創業板上市規則》,使創業板在季度報告方面的披露及刊發規定,與建議中的主板季度報告新規定趨於一致。有關變動將由創業板發行人截至2010年9月30日或以後止的三個月季度會計期間開始適用。

改革正當時

  實際上,港交所早在2002年就曾刊發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主板上市規則》,以縮短刊發業績報告及報告的時限,並要求主板發行人作季度報告。
  不過,當時考慮各種不同意見後,該所只決定鼓勵主板發行人採納季度報告作為建議最佳規定,也沒有更改半年度及年度報告的期限。
  “鋻於海外市場的發展,加上越來越多公司選擇以A+H股雙重上市,跨境資金又不斷流入香港,現在是適當時機去重新考慮有關建議。”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説。
  他指出,實施有關建議方案可提高透明度,並可解決市場所憂慮的管理人員、內幕人士與投資大眾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使香港市場的財務報告規則與大部分其它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規則看齊。
  港交所此次諮詢,提交意見的最後日期為2007年11月5日。之後該所將於2008年第一季度刊發諮詢總結。如有關建議獲得採納,港交所擬由2008年開始實施有關建議。
  韋思齊&&,有關建議將分階段實施,以讓上市發行人有足夠時間為符合新規定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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