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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土房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10日聯合向社會發布《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境外個人、港澳&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深圳市內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 通知指出,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深圳市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條件為:境外機構是已在深圳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産業的企業除外),並只能購買用於辦公所需的商品房(辦公類);境外個人(不包括港澳&地區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港澳&地區居民和華僑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知要求,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匯指定銀行核準購房外匯資金結匯時,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條件的,予以辦理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核準手續;在市國土房産局辦理一手房預售合同備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産權登記時,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條件嚴格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據介紹,深圳市要求自用、自住的條件分別為:境外個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內勞動雇傭合同、《就業證》或學籍證明(港澳&地區居民和華僑不用提供此材料)及境外個人(包括港澳&地區居民和華僑)提供的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此次所購為唯一住宅類商品房,並為自住用途;境外機構提交所購買辦公類房屋為自用的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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