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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14 記者:朱劍紅 來源:《人民日報》2007-06-14 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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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13日電
我國第一個供熱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近日聯合下發了《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結束了我國沒有統一熱價管理辦法的歷史。此舉是我國城市供熱體制改革邁出的重要一步,將有利於建立合理的供熱價格體系和調價機制,實現供熱的商品化、貨幣化,對完成“十一五”節能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據介紹,目前我國供熱價格由各城市自行制定,成本構成較亂。此次&&的《辦法》規範了供熱成本,規定城市供熱價格分為熱力出廠價格、管網輸送價格和熱力銷售價格。城市供熱價格由供熱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並實行分類熱價。 對於供熱價格的制定,《辦法》規定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熱價格的制定和調整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利潤按成本利潤率不高於3%或者凈資産收益率高於長期(5年以上)國債利率2—3個百分點核定。制定和調整居民供熱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調價方案要向社會公告。 《辦法》還規定了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熱力企業和用戶的責任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推進供熱價格改革。在調整供熱價時要採取對低收入居民不提價或少提價,以及補貼等措施,減少調價對其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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