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覆蓋不應出現“盲區”
    2007-05-25    記者:崔麗 郭姍姍    來源:中國青年報

    在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過90%的農民工沒有工傷保險,沒有一個用人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主動支付工傷待遇。農民工在維權過程中只能自己承擔傷害造成的後果,這對原本生活艱難的農民工來説無異於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傷,全家落難”。
    “工傷保險應覆蓋全體勞動者,不應出現盲區。”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課題組提出,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有些還無法落實,解決農民工工傷問題應對《工傷保險條例》動大手術,加以修改完善。課題組提出了具體的修改建議。

應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

    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工傷職工上工傷保險,那就意味着,凡《條例》規定應當由社保部門支付的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就使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救治費用和相關補償均要依賴於用人單位,並沒有實現工傷保險所應具有的統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功能。
    “要切實保障工傷農民工的權利,關鍵在於使工傷保險真正社會化。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全部由社保部門先行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然後向用人單位追繳。”課題組建議。
    在援助站辦理的童工小於案中,法院判決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賠償85萬餘元,但用人單位卻趁機將鉅額財産轉移至另一新設立公司,致使受傷童工小於目前只得到了4萬餘元。
    小於的案件折射了農民工在非法單位受傷的,要想獲得工傷賠償更是難上加難。有的單位因賠償數額巨大而拒絕支付,利用法律程序時間長而轉移財産;有的小作坊在發生事故後,老闆為逃避責任而不知去向,即使勝訴也無法執行。
    因此,課題組建議,農民工在非法用工單位受傷的,也應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待遇,然後由社保部門向非法用工單位追繳並處罰。
    這種制度是不是會增加國家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和壓力?課題組提出了化解的辦法: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在提高繳費費率後追繳欠繳數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滯納金,欠繳工傷費和滯納金併入工傷保險基金。為防止用人單位逃避責任,追繳的工傷費應高於基金支付給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勞動保障部門有權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課題組認為,這種做法不僅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維權成本,還理順了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的關係,能使絕大多數工傷農民工真正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

確認建築企業“誰承包誰負責”工傷保險繳費原則

    在138個非法用工案件中,出現了包工頭的就有55個,佔到了39.9%。包工頭大量存在妨礙了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認定與建築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也使勞動保障部門很難一一核查清楚建築工地的農民工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因此建議改變工傷保險繳費方式,確認建築企業“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
    課題組認為,無論建築工程經過幾重轉包、分包,也無論農民工是否跟隨包工頭打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責任一律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在建築工程發包時一次性繳清,凡是在該工地打工的農民工都享受該項保險。
    課題組提出,以總承包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繳納工傷保險費,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建築業農民工流動性大、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問題,將盡可能多的農民工納入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內,並縮短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建築業農民工在工地受傷的,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傷害為工傷的證明,社保部門經辦機構和該建設工地的總承包企業即應給付工傷農民工保險待遇的責任。在總承包企業支付相關待遇後,可以向分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追償。

強化勞動保障部門職權,簡化工傷認定程序

    勞動關係確認難、時間長,造成了農民工工傷待遇索賠程序複雜,不利於工傷農民工的及時治療和生活保障。
    在該站援助的152個工傷案件中,僅有14個有勞動合同,佔總數的9.2%。當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而無法提交勞動合同時,很多情況下被要求先確認勞動關係,待確認後再申請。僅在這一個環節上,農民工就需要耗費大量時間。
    佟麗華&&,強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有利於克服這個問題。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所處的不利地位,他們很難從用人單位取得證據,尤其是用人單位面臨高額賠償的危險時,是不願給勞動者提供任何證明的。這種情形下,勞動保障部門運用執法權進行調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極大地方便農民工認定工傷。
    吳某工傷案中,吳某申請工傷認定時只提交了工友證言、醫院的初次診斷證明以及吳某自己寫的一份自述材料。工作人員在受理申請後,給用人單位負責人打了電話並到單位做了調查,即查清了吳某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受理案件不到一個月便下發了工傷認定結論。
    在138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案件中,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調查而確認勞動關係的有10個。相對於其他需要通過仲裁來確認勞動關係的工傷案件,農民工所花的時間要少得多。但根據現有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的職權是選擇性的,在很多情況下工作人員並不願調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課題組建議,只要農民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供初步證據,勞動保障部門即應進行調查,“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調查時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有關材料的,應視其默認對方的請求,推定農民工的主張成立。”
    在工傷認定調查程序中,佟麗華認為可以借鑒採納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的舉證原則。如職工名單、工資單等應由用人單位保管的證據,在勞動保障部門調查時拒不出示,即可推定申請人與該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
    課題組還建議,如果雙方對主張有爭議,為簡便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將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改為行政聽證程序,聽證後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一經做出立即生效,農民工即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待遇應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

    依照目前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程序,無論是用人單位申請還是勞動者申請,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後,都會將保險金先支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轉給工傷職工。
    但是,社保部門將工傷保險待遇通過用人單位轉交勞動者的做法,拖延了時間,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對工傷職工其實非常不利。
    有些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給勞動者保險待遇,造成工傷職工醫療費、生活費沒有着落;有些用人單位私自從保險待遇中扣款,稱工傷職工違反單位制度造成的事故,應當賠償;還有些單位在拿到賠償金後不給農民工,當農民工通過仲裁、訴訟等程序得到勝訴判決後,用人單位卻已經破産或沒有償付能力。
    在援助站辦理的邸某工傷案中,社保部門將邸某的工傷賠償金劃到用人單位後,單位以邸某給單位造成損失為由,遲遲不肯將賠償金轉給邸某。邸某只能申請勞動仲裁,在遲延了兩個多月後才拿到其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此,課題組建議,能給農民工建立一個類似於醫療卡的“工傷待遇卡”,由社保部門直接將工傷保險待遇劃到職工的工傷待遇卡中,不再轉經用人單位,由工傷職工直接領取。這樣一來,簡化了手續,方便了農民工領取,也減少了農民工與單位之間的糾紛。
    本報北京5月24日電

  相關稿件
十年前工傷中毒仍可認定獲賠 2007-02-12
農民工工傷維權難在何處 2007-01-23
工傷維權已經成為我國農民工面臨的新難題 2007-01-19
烏海地方煤礦工個人工傷保費全免 2007-01-11
今年我國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首次突破1億人 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