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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7 記者:崔麗 來源:《中國青年報》2007-04-17 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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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16日電
《企業破産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該法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了《審理企業破産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明確了破産案件管理人制度。
據統計,2005年全國法院受理企業破産案件4978件。破産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説,舊法規定的清算組由於存在成立得晚、獨立性差、缺乏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缺點,不能滿足高效、公正破産程序的需求,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引進管理人制度成為立法的當然之選。
法律賦予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成為管理人的權能,確立了管理人名冊制度,確定了指定管理人的基本原則,以及針對不同類型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方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具有監督權,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説,建立管理人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賦予管理人收取報酬的權利,以吸引專業水準較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
對於管理人報酬的確定,規定了按可供分配的財産價值總額按比例收取,而沒有規定按時計酬。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後,對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可分配財産數額作出初步預測並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確定管理人報酬計算標準和收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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