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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6 記者:李京華 來源:《工人日報》2007-04-16 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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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武漢市榮寶齋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第三人榮寶齋註冊商標撤銷行政糾紛案已有結果。商評委做出的撤銷武漢榮寶齋申請註冊的“榮寶齋及圖形”商標的裁定,日前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維持。
榮寶齋的“榮寶齋”商標始創於清康熙十一年,經過長期的使用,其木版水印字畫、裝裱字畫等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榮寶齋自創始至今幾百年間,企業字號一直沿用“榮寶齋”。新中國成立前,榮寶齋先後在南京、武漢等地設立了分店,後因各種原因,分店相繼關閉,其中漢口分店於1939年結束全部業務。之後成立的“榮寶齋壽記”及後來的國營榮寶齋均與當初榮寶齋在漢口設立的分店無任何關聯。
商評委在審理榮寶齋提出的撤銷武漢榮寶齋註冊商標的申請時認為,武漢市榮寶齋註冊爭議商標易使公眾誤認為武漢市榮寶齋與榮寶齋有某種內在的&&,容易誤導公眾,從而致使榮寶齋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裁定:武漢市榮寶齋的“榮寶齋及圖形”商標予以撤銷。武漢市榮寶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中院認為,榮寶齋自創辦至今已有百餘年歷史,為集書畫裝裱、出版、文物收藏、拍賣業務於一體的中華老字號,在社會各界均享有很高的聲譽。1990年以前,榮寶齋對“榮寶齋”的使用,並未作企業名稱或非註冊商標使用的明確劃分,因此榮寶齋在使用“榮寶齋”名稱上積累産生的商譽及於其企業名稱和非註冊商標兩個方面。雖然榮寶齋註冊商標在其專用權期限屆滿後未續展,但在商標的有效期內,榮寶齋又在相同類別註冊了引證商標。因此,“榮寶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狀態一直延續。
審理法官認為,通過榮寶齋和武漢市榮寶齋歷史沿革的事實以及“榮寶齋”字形和呼叫兩個方面判斷,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模仿。武漢市榮寶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容易誤導公眾,從而致使榮寶齋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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