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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1 記者:周明 來源:《中國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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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明確,外國銀行已經在我國設立的分行可以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過程中將享受營業稅、增值稅、契稅免徵,以及所得稅優惠、虧損彌補延續等系列稅收優惠。
兩部門通知提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中有關稅收處理問題,應以改制前後的營業活動作為延續的營業活動為原則,原外國銀行分行的債權、債務將由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繼承。
通知指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産權和股權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增值稅;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後,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擁有的房産産權,轉讓至改制後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可免徵契稅。
通知對外國銀行分行改制中的企業所得稅作出了四項安排,即,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其各項資産應按賬面價值進行轉讓。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發生的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可以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中延續彌補,彌補年限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年限,自原外國銀行分行虧損發生的年度延續計算。
改制前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外資所得稅法規定應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滿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由改制後相應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繼續享受到期滿;改制前外國銀行分行已經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期滿的,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復享受。
另外,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所屬分行後,其企業所得稅由外商獨資銀行總機構匯總繳納。
通知還指出,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如其資産不按賬面價值轉讓的,應按現行稅法有關規定徵稅。
截至3月20日,已有12家外資銀行獲准將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外資法人銀行。分析人士認為,外資銀行改制將有助於其在中國境內開展人民幣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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