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明星做廣告要守什麼規矩?
    2007-03-22    王亦君 整理    來源:《中國青年報》2007-03-22 3版

    美國:
    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意思就是明星們必須是其所代言産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美國搖滾巨星傑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後,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被普遍討厭的人物,一名好萊塢演員也曾因做虛假廣告被罰款50萬美元。

    日本:
    明星做廣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這也決定了只有大企業才能請得起,這在某種程度上也保證了明星作為産品代言人很少出什麼問題。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産品屬於偽劣産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會因此受到巨大影響,本人會向社會公開道歉,會在很長時間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問題,那麼廣告主也會因為擔心自己産品形象受到損害,而立即停止有關廣告的張貼與播放。

    歐洲:
    在歐洲播放的廣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創意來突出産品品質,很少靠明星臉來拉動人氣,這也和歐洲人相對理性的消費觀唸有很大關係。
    西歐國家的市場一般來説比較成熟,賣家與買家大致處於信息對等狀態。從買家來説,一般他們比較理性,都相當注重品牌。他們對一個品牌的認知往往是經過一番積累的,並非一張明星代言人的臉孔便能讓他們“頭腦發熱”。在這樣的消費風氣之下,歐洲的廠商也不太願意花費重金聘請明星做廣告。
    面對理性的買家,賣家在做産品形象廣告時也非常慎重。企業選擇代言人往往會通過公關公司,後者挑選明星或偶像人物時,會充分考慮産品的特質。受嚴格規定的限制,明星們也不敢隨便什麼廣告都接,因為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説,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誇大産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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