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多數公司不到徵稅點
    2007-01-18    查明    來源:《中國證券報》2007-01-18 A3版

  國家稅務總局昨日(17日)發布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受此影響,前期一路飆升的地産股幾乎全線跌停。不過,分析結果表明,多數上市公司並沒有達到起徵點,而即使是有被徵之虞的公司,所受到的影響也相對有限。

關鍵看執行

  事實上,早在1994年財政部就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其後又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業內人士&&,《通知》的基礎仍是《條例》和《細則》,從內容上看,其新意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是明確了土地增值稅徵收的條件。《通知》要求,“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産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其次,嚴格了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審核標準。例如,《通知》規定,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報送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産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
  不過,由於《條例》和《細則》&&後的十幾年間,各地並沒有嚴格執行,比如,上海基本按照銷售收入的1%計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在業內人士看來,《通知》雖然更多的是“舊事重提”,但卻表達了中央政府落實《條例》和《細則》的決心。
  當然,土地增值稅的徵收並不是件易事。中信證券的王德勇認為,如何按照國稅總局規定的方法進行扣除,目前還要看具體的執行情況,而這也是評估《通知》影響最關鍵的因素。而廣東的一些開發商&&,《通知》並不可怕,他們早想好了應對的辦法,市場昨天的反應“有點過度了。”

多數公司尚未觸及起徵點

  但無論是對開發商還是投資者,《通知》的&&都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視。其中的關鍵問題是,如果完全按照相關辦法執行,哪些房地産公司將受到影響?
  《條例》定義,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按照《細則》的説明,扣除項目基本等同於主營業務成本1.2+費用+稅金。同時,《條例》明確&&,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將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對於增值額/扣除項目小於20%的公司,可以近似理解為不被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這條線,我們對2005年房地産銷售收入佔主營收入90%以上的公司(不包括持有型物業公司,如中國國貿)進行統計。結果顯示,31家公司中,只有上海新梅、上實發展、光華控股等三家公司的(收入-扣除項目)/扣除項目大於20%。
  當然,這只是一個很粗略的統計。《通知》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是按項目徵收的,所以即使公司整體不夠被徵稅,但也可能因個別項目超過這一水平而被徵稅,同時,所進行的分析是針對2005年的,因此,投資者在評價某家公司時,還應針對其具體項目進行分析。很顯然,對於取得時間較早、升值幅度較大的土地和項目來説,土地增值稅的威脅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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