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用戶網上“起訴”招商銀行
    2006-12-26    本報記者:周凱文    來源:《中國青年報》2006-12-26

    這幾天,網絡論壇“天涯雜談”上一篇名為《有招商銀行信用卡的一定要看!太可怕了!》的帖子很火,這篇11月29日由網友“起訴招商銀行”發出的文章,目前已經有17000多次點擊,170多個回帖。網友們普遍質疑幾家保險公司與招商銀行合作銷售保險的方式。本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一個電話,合同就生效了?

    據了解,“起訴招商銀行”的網友,是一位姓謝的上海市民。去年9月前後,招商銀行客戶服務人員給謝先生打電話推銷保險,他口頭同意購買客服人員電話推銷的為期一年的海康人壽人身意外險,費用為985元/年。招商銀行隨後從謝先生的信用卡內扣款。
    謝先生回憶,當時客服人員在電話裏提及,這是一年期的保險。按照他的理解,這個保險和在機場購買的人身意外險一樣,期滿後即自動結束。
    今年10月17日,招商銀行給謝先生發送手機短信,要求其對一筆985元的授權進行確認。謝先生在當天即撥打招商銀行電話諮詢,對方告訴他,這是海康人壽的續保費用。
    謝先生當即聲明,自己和海康人壽之間沒有續保的約定,不同意支付這筆費用。謝先生回憶説,客服人員在電話中同意取消這筆授權,並明確告訴他不會扣取這筆款項。在10月19日左右,一位自稱是海康人壽的女士給謝先生打電話,謝先生也明確&&自己不同意續保。
    謝先生沒想到,在他11月初收到的招商銀行賬單中,銀行在10月17日當天扣除了該筆985元的費用。
    發現被扣款後,謝先生多次致電招商銀行要求取消該筆扣款,但一直未能如願。而且得知,如果他不主動提出退保,這個海康人壽人身意外險會每年自動續保,並從其招行信用卡上扣除985元,直到投保人65周歲為止。
    謝先生&&,除了第一個電話溝通以外,自己從未和招商銀行或海康人壽有過任何書面形式的協議,也從來沒有以任何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授權給招商銀行或海康人壽在該保險到期後自動續保。

投保只需電話,退保卻要書面

    憤怒的謝先生先後於11月8日、11月24日和11月29日在“天涯雜談”上發帖描述自己的遭遇。上海的周先生看到謝先生的帖子才知道,自己也陷入了“電話投保——自動續保”的境地。
    周先生去年4月接到招商銀行推銷保險的電話,同意購買一份招行推銷的海康人壽人身意外險。後來,收到了海康人壽寄來的保險合同,但一是忙,二是懶,也沒有按照合同上的要求簽名並把回執寄回保險公司。他很快把這事忘在腦後。不過,他的信用卡裏還是被扣了985元。
    而因為工作原因經常出差的周先生對自己的賬單也不太關心,直到他前幾天在網上看到謝先生的帖子,趕緊去查詢自己信用卡的賬單,才發現今年4月,他的信用卡裏又被扣了985元,扣款條目裏還是海康人壽的人身意外險。
    “我只接了個電話,雖然收到了合同,但我也沒簽名,也沒寄給保險公司,這合同就算成立了,真是奇怪。”
    記者看到,周先生收到的“海康安心365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10條規定,“被保險人達65周歲生日之前,於每個保險單滿期日或以前,投保人繳付續保期保險費後,並經本公司同意,本合同持續有效”。
    隨保險合同寄來的,還有第一年的保險費用發票和一張客戶回執,其中客戶回執中&&“若您對於本保險計劃及保險合同條款和投保資料有任何異議,請於收到本保險合同的十日內書面致函本公司”。
    記者還在客戶回執的反面最下端發現一行小字:“投保人可於收到本保險合同及投保資料後10天內,將保單交回本公司撤銷本保險合同,並可取回所有已繳付的保險費。”

銀行能隨意替信用卡用戶做主嗎

    記者致電海康人壽客服熱線,其客服人員證實,投保人在第一次投保時,就已經授權自動續保和銀行轉賬,只要投保人不提出書面退保,此保單將一直延續到被保險人65周歲才會自動失效。
    北京的鄭小姐也很鬱悶,她是招商銀行信用卡多年的用戶,去年在電話裏接受了招商信諾人壽通過招行推銷的意外險,年費800多元。後來保險公司把保險合同快遞上門,招行當月自動從信用卡扣除第一年保費。
    一年後,鄭小姐在收到招商銀行寄來的信用卡賬單上,發現銀行又扣除了一年的保費,鄭小姐很意外,因為沒有任何人跟她確認續保的事。鄭小姐隨後致電招行客服中心,他們將此事轉到保險售後服務,保險公司的解釋是合同上有註明,如果不申請退保就認為自動續保。
    鄭小姐覺得不能接受:作為銀行,即便與保險公司合作,也不應該在沒有提醒信用卡用戶的情況下隨便扣錢,就好像我們用信用卡消費時,必須要有本人簽名一樣,銀行怎麼能隨意替信用卡用戶做主呢。

銀行:推銷保險是個嚴謹的過程

    記者在天涯網站上看到,有不少消費者和謝先生的遭遇類似,不過除了海康人壽之外,和招商銀行合作的還有中美大都會、招商信諾、華安保險等保險公司。記者又在網絡搜索引擎上輸入“招商銀行”和“海康保險”兩個關鍵詞,發現不少網絡論壇上都有網友關於招商銀行和海康保險合作銷售保險的質疑。
    這些網友質疑的主要內容包括:招商銀行是否向保險公司洩露了客戶信息?客戶沒有簽名,合同是否有效?客戶沒有回復,是否代表默認合同有效?客戶不主動書面退保,是否意味着可以自動續保?招行未經客戶同意是否可以直接扣款?為什麼投保只需電話而退保卻要書面?
    12月21日,記者致電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市場企劃部,其宣傳策劃室經理助理丁詩妮回答了記者的疑問。
    丁詩妮首先向記者表明,在電話中向客戶銷售保險的都是招商銀行的客服人員,都具有正規的保險代理人資格。客服人員在跟客戶確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之後,才會把客戶的姓名、&&方式交給保險公司核保,然後由保險公司把保單郵寄給客戶,不存在銀行向保險公司洩露客戶信息的情況,“這就像電話預訂機票,然後由快遞公司把機票送給客戶一樣,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
    不過,記者在周先生提供的保險合同後附的投保單上卻看到,最下端註明:“上述內容是根據投保人於……經海康保險電話銷售代表電話陳述投保、記錄”。
    12月22日,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市場企劃部宣傳策劃室的王爽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此前合同上的表述,沿用了海康保險公司的標準合同式樣,而招商銀行在去年要求海康保險對此進行修改。因此,2005年11月5日後,客戶收到的保單已經不存在上述問題。
    王爽告訴記者,現在投保單上的字樣是“經電話銷售代表電話陳述投保、記錄”,既沒有標明是海康保險的銷售代表,也沒有標明是招商銀行的銷售代表。但她再次強調,通過電話向客戶推銷保險的,是招商銀行的員工。
    此外,丁詩妮&&,招行通過電話向客戶推銷這樣的保險,是因為招行覺得客戶有這樣的需求。她説,意外險很少有保險代理人願意做,因為它的佣金很低。但是市場上有這樣一部分人有這樣的需求,銀行今後的發展中,更多的是搭建一個可以提供此類服務平台。
    丁詩妮&&,這類保險還有20天的猶豫期,只要客戶打個電話給招商銀行,就會有人幫客戶處理。“客服一定是優先處理客人的要求,直到他滿意為止。”
    不過,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一些消費者反映,招行客服人員打電話時確實很有禮貌,但語速很快,而消費者大多出於禮貌沒有直接拒絕,只是以為保險合同還會有書面確認程序,也就沒太在意,所以最後的結果讓他們很意外。
    對於自動續保的質疑,丁詩妮&&,意外險自動續保是行業上對意外險的規定,不僅僅是招商銀行的規定。“我們曾經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但是現在意識到了,要求所有的保險公司發出去的續保信函,必須提前一個月,而且以掛號信的形式。”她説。
    “我可以很負責地説,今後不會再有這樣的案例發生。”丁詩妮還&&,現在投保人退保的流程也發生了變化,“以前是通過書面的形式,現在打電話也可以”。
    而王爽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則&&,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關於保險業務服務有一整套系列的業務流程規劃,目前正在加強對推薦介紹的監控,保證每一個介紹的電話都有專人進行回聽,發現問題及時與客戶&&並解釋。在具體的作業方法上,如退保手續等方面,肯定從方便客戶的角度來進行操作。謝先生的投訴也引起了招行的重視,“對於之前可能存在的不完備的所有資料我們都在進行再次審核,以切實保證客戶的利益”。
    記者了解到,海康保險已於12月初將謝先生的保費退到了其賬戶上。

招行做法是否涉嫌違規

    江蘇中盟律師事務所朱江律師此前就招商銀行以及海康保險的做法接受媒體採訪時曾&&,這種做法涉嫌多項違規。
    他指出,保險公司與持卡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是關鍵所在。而《保險法》第5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海康保險所推銷的人身意外傷害等險種都含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款項,訂立該保險合同必須由被保險人書面認可並簽名,保險公司也應當對被保險人的身份進行核實。
    他説,若保險公司既未核實被保險人的真實身份,也未徵得被保險人的書面認可,該保險合同應視為無效,也就是説電話中口頭答應並不能作為認可合同的依據。
    朱江律師&&,保險公司與持卡人之間未成立有效的合同關係,持卡人就沒有相應的給付義務,發卡行不得對持卡人賬戶資金進行扣減。即使保險公司與持卡人達成保險合同約定,發卡行對保險公司進行劃款也必須經持卡人的書面授權。所以,發卡行的擅自劃款行為有違基本法律原則。
    12月22日,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市場企劃部宣傳策劃室的王爽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整個保險推介服務的過程在徵得客戶同意後錄音,客戶通過電話確認購買保險産品並授權委託銀行扣取保費,電話錄音長期保存。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人民法院確認其證明力。
    記者查閱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王爽&&,至於律師質疑的保險法中的有關規定,招行的依據是2005年4月1日實施的《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錄音符合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的相關規定,該法規定,電子簽名法具有法律效力,而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也就是客戶在電話錄音中的認可即可視為客戶的電子簽名,也就是符合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記者又查閱了《電子簽名法》,其中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不過,記者還注意到,該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12月22日,王爽還給記者發送了一份《關於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保險代理業務説明》,其中説明招商銀行之所以選擇保險産品,是因為簡單的銀行儲蓄産品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客戶的需求,客戶渴望從自己信賴的銀行得到全方位的金融理財服務;另一方面,廣大中小客戶保險市場出現真空,再加上,從信用卡的發展來看,“誰的信用卡功能更加強大,這些功能又操作簡單、方便快捷並且從財務角度滿足其不同的需求,誰就將擁有客戶”。
    周先生看了招行這份説明後卻&&,之所以選擇使用招行的信用卡,基於對招行的信任,但招行不能利用這種客戶的信任開展其他業務,“今天銷售保險,明天是不是會銷售汽車、房子?打一個電話,是不是銀行就可以扣款呢?”
    本報上海12月2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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