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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8 作者:宋景軍 紅博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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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新買的手機剛用了一週就出現質量問題,找到銷售商要求退貨,誰知第二天,銷售商竟然撤櫃不見了蹤影。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民申先生最近遇到了這樣一樁煩心事。赤峰市消費者協會認為,問題商品的經銷商跑掉了,櫃&出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久前,申先生在赤峰市松山區木蘭街一傢俬營手機店購買了一部手機。沒想到用了一週,手機就出現了質量問題。申先生立即來到該店要求退貨,商家收下手機後滿口答應,讓申先生第二天去處理。但第二天申先生趕到時,卻發現該店已撤櫃,負責人不知去向。申先生便向赤峰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該店或出租商賠償自己的損失。經過消協調解,該店面出租商同意按折舊價賠償申先生,申先生對此&&滿意。 經銷商撤走了,對顧客的承諾怎麼辦?赤峰市消協的相關負責人説,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因而,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直接向承租方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出租方負連帶責任,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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