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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13 作者:楊紹功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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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寧電
廣西南寧市民盧小姐近日到市內某照相館照了一張證件照,次日她到該照相館領取照片想將相底拷回,照相館老闆卻向她收取每張2元的“拷貝費”。隨後,自稱是盧小姐親戚的當地媒體記者余先生到這家照相館暗訪,在交了2元每張的所謂“拷貝費”後輕鬆地得到了盧小姐的證件照數碼拷貝件。這一事件在市民中引發了質疑。 “拷貝自己的相底為什麼還要額外收費?”盧小姐對此&&十分不理解,她認為在拍照和沖洗時已經交過費,照相館以所謂的“拷貝費”為由變相對顧客收費十分不合理。照相館老闆認為,相底包含了照相師和後期製作人員的勞動,沒有相關的協議一般不會免費贈送給顧客,這是影樓行業內的“通例”。儘管如此,盧小姐認為,照相館在雙方的服務關係終結後應當及時將照片從電腦裏刪除,但是照相館並沒有這樣做。甚至在未核實身份的條件下,收取了“拷貝費”後將個人證件照拷給他人,有買賣的嫌疑。 南寧市某律師事務所的楊宗兵律師告訴記者,在照相館拍攝的照片,版權歸照相館所有,但照片的肖像權在顧客一方,照片的使用需要雙方協商。照相館收取的“拷貝費”並沒有相關的依據,但是照相館在未告知或未經肖像權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對照片進行帶有盈利性質的處置是違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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