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供熱溫度不達標不得向用戶收費
    2008-01-02    記者:段博 張琳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西安電 西安市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其中規定:供熱質量不合格,將對供熱企業處5000元至30000元罰款。供熱溫度不達標,將向用戶退還費用。
  《條例》中規定:西安市採暖時間為每年的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3月15日。採暖期內,室內溫度不得低於16度。室外溫度低於零下5度時,室內溫度不得低於14度。如果供熱時間和供熱質量不達標,供熱企業將按照實際未達標天數,退還用戶費用。供熱企業除限期糾正外,還將面臨5000至30000元的罰款。
  《條例》中説,城市供熱實行市場化經營,鼓勵外資、民營和個人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的供熱系統,應按照節能降耗、溫度可控和分戶計量的原則進行。未實行分戶計量的,應進行分戶計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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