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售機票未告知 南航被判賠償違約金
    2007-12-26    作者:周福升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南寧電 因事前未充分向乘客告知所賣的是超售機票,造成旅客延誤滯留近八小時,南方航空公司近日被判向15名廣西乘客每人賠償違約金660元。
  2006年5月15日,為了能夠按時返回南寧,廣西南寧的張大力與另外14名到上海旅游的同事在南方航空公司購買了當日12時10分從上海虹橋至南寧的CZ168航班機票,票價660元。但是當張大力和同事們趕到機場欲辦理登機手續時,南方航空公司地勤人員卻以航班機票超售為由,拒絕讓他們登機。雙方經過協商,南方航空公司安排張大力等人改乘了當日19時45分的ZH338航班返航,並&&將按每人200元的標準向他們進行賠償。但是張大力等拒絕接受賠償,於近日將南方航空公司告上了法院。
  廣西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機票超售是航空公司的故意行為。張大力等人與南方航空公司之間形成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係,航空公司應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時間內將張大力等人安全運輸到目的地,否則即構成違約。南方航空公司因機票超售未能及時將張大力等人運輸到目的地,在出售超售的機票時,未事先向張大力等人充分告知可能導致的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定南方航空公司賠償每人相當於單程機票價格的違約金660元。
  南方航空方面&&願意遵照判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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