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盜刷 簽名不相符商家要擔責
    2007-08-01    本報記者:劉海    來源:經濟參考報
  自己信用卡被盜刷後,持卡人發現盜卡人在商戶存根持卡人欄內的簽名與預留簽名存在明顯差別,遂將商家推上被告席,要求賠償損失。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對一起財産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宣判,依法判決被告成都某公司向原告賴某賠償損失一萬餘元。
  2006年10月13日晚,賴某在餐館消費時發現錢包被盜,內有現金及信用卡,賴某隨即對信用卡進行了挂失並報案。但通過查詢得知,自己的信用卡於當晚挂失前兩次在某公司開辦的銀樓通過四川銀聯刷卡機總共被消費了四萬餘元。在兩份四川銀行卡刷卡憑證商戶存根持卡人欄內有“賴某”字樣的簽名,第二份存根上,“賴某”字樣的簽名被劃掉一次,又重新簽名。
  賴某認為,銀樓收銀員在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審核持卡人簽名時存在重大過錯。盜卡人在憑證上的簽名與預留簽名存在明顯的差別,並且在第二筆消費時,收銀員已意識到簽名有問題,卻並未進一步審核,而僅讓持卡人重新簽名。由於該公司的重大過錯導致賴某的信用卡被冒用,侵犯了賴某的財産權,請求判令該公司賠償賴某信用卡資金損失四萬餘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而被告公司認為,賴某在發現卡被盜後41分鐘內不立即向銀行挂失,其自身的重大過錯是造成商品交易成功的直接原因,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信用卡被盜用而致合法持卡人經濟損失屬一般侵權行為,在歸責問題上應採用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在消費者持信用卡購物消費時,應當審查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的當面親筆簽名是否與其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的名字相符,該審查核對義務為信用卡特約商戶的應盡義務,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鑒別簽名的技能。本案中,賴某在信用卡上的預留簽名與信用卡一同遺失,致使法院無法查證兩個簽名究竟有多大差異,但從結果來看,賴某的信用卡被他人盜刷,該公司的工作人員未發現他人簽署名字與預留簽名存在差異,或已發現差異但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造成損害後果,公司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是,信用卡特約商戶鑒別簽名的能力不可能達到專業鑒定水平,對未能鑒定出差異而造成的損失,該公司也只能承擔部分;同時,賴某作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應對信用卡妥善保管。賴某沒有盡到妥善保管本人信用卡的義務,對於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經濟損失存在過錯。因此,造成本案經濟損失的過錯是一種混合過錯,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綜合雙方過錯的大小,法院確定該公司承擔賴某經濟損失30%的賠償責任為宜,即14449元。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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