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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26 記者:程義峰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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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25日電
在24日開幕的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的説明。根據這個條例,當市場上的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危害時,食品生産經營者應對其予以主動召回。 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主任張志寬説,召回不合格食品是體現企業主體責任、減少不安全食品危害、降低政府監管成本的有效手段。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主動召回的,政府有關部門可對經營者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 據了解,《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通過書面和召開座談會的方式,分別徵求了18個區縣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室、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市人大代表、食品生産經營者、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和相關媒體,就《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及群眾關注的重點問題,公開徵求了市民意見,還與相關部門進行了專題研究。 由於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處罰力度較輕,不足以對生産經營不安全食品的違法人員給予應有的懲戒和震懾,《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還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對採購、加工、使用、銷售、儲存無證、無批准文號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相關部門吊銷其相應的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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