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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2 曾亮亮 韓京晶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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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因所購傢具材質非紅酸枝,消費者單先生將承諾“假一罰十”的紅木傢具廠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後,傢具廠提出上訴,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此案。
2004年11月27日,單先生花7.35萬元從某紅木傢具廠購買了21件傢具。雙方在傢具買賣合同中約定:“傢具材質為紅酸枝木制,真材實料,假一罰十”。2004年11月30日,傢具廠將上述傢具送到單先生家中,單先生付款後,傢具廠出具了相關發票。後單先生在使用該傢具時對傢具的材質産生質疑,遂委託傢具質量監督檢疫站對其中的一件傢具進行了鑒定,結果顯示傢具不符合紅酸枝材質。
於是,單先生將紅木傢具廠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按合同承諾賠償十倍貨款。
傢具廠辯稱,單先生購買傢具時,已明確告知傢具材質有一部分不是紅酸枝,且是單先生現場看好滿意後才簽的合同。即便傢具不符合約定,但可以使用,因此不同意單先生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剩餘傢具送至傢具質量監督檢疫站進行鑒定,結果所檢20件産品用材均不能稱為全紅酸枝木。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傢具買賣合同係雙方真實意思&&,其“假一罰十“的約定並不違反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而發生的權力義務應受法律保護,傢具廠應履行賠償義務。
傢具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遂上訴至二中院。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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