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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了數年之後,社會保障稅再次引起了熱議。一些人擔心:開徵社會保障稅會增加個人負擔。對此,專家認為,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本質是“費改稅”,並不會增加個人負擔,無論對完善社會保障的籌資形式,提高社會保障統籌級次,還是從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角度,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十二五”期間可能會開徵。不過,也有觀點提出,如果從“費”的徵收彈性大於“稅”的角度來説,開徵社會保障稅則有可能增加個人的稅費負擔。況且開徵社會保障稅還會遭遇很多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難題,近兩年內較難開徵。
是否增加個人負擔成焦點
財政部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消息一傳開,很多人在第一時間內&&了擔憂。一家網站的投票調查顯示,約七成的網友反對開徵社會保障稅,理由是會增加個人負擔。 “我認為這種擔心沒有必要,早在大約10年前就曾有人呼籲開徵社會保障稅,嚴格意義上,這也不完全是一個全新的稅種,而是將現在人們所熟悉的社會保險費轉為社會保障稅。”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説,所謂“負擔”早已是既成事實,開徵社會保障稅不會引起公眾收入分配格局的太大變化。 他進一步&&,“費改稅”不僅不會導致稅負增加,還有兩個突出的優點,一是此前的社會保險費用列入稅法,提高了法律級次,具有更高的約束力。其二是可以更好地保證使用效果和資金的安全性。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並繳納國庫,使用過程中會通過正規渠道返回,更有利於公平分配和人員的跨地區流動。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主任李友元則認為,社會保障稅以工資薪金為課稅對象,納稅人的資本性收入和其他非勞動性收入不在徵收範圍,且一般實行比例稅率,對低收入者也不設置減免,不像個人所得稅設置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即人們常説的起徵點),所以,高收入階層負擔相對較輕,具有較高的累退性。
着力調整收入分配
專家認為,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在現階段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積極的現實意義。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解決社保覆蓋面窄、籌集標準不統一、社會化程度低等諸多問題,還可以解決社保統籌缺少法律依據,手段軟、剛性不足的現狀,從而理順社保管理體制。 不僅如此,社會保障制度及稅收制度的完善與收入分配等問題緊密相關。現階段收入分配差距逐漸拉大,低收入群體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分類設置的方式,社會保障稅大體上有三種模式:一是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和特定社會保障稅並存;二是以承保對象(僱員、自營者、自願投保者、個體或獨立經營者等)為標準分類設置社會保障稅;三是單純以承保項目(疾病、失業、老齡、工傷等)而分類設置社會保障稅。 專家建議,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最大限度地保證社會保障稅徵管的效率。徵收入庫的社會保障稅由社會保障資金的運營部門負責使用,同時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三個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從而保證社會保障稅的專款專用,使社會保障稅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
難題不少開徵時機存疑
對於廣受關注的開徵時間,專家的看法卻各不相同。劉桓預測“‘十二五’期間肯定開徵。”他&&,某種程度上,現在開徵也沒有很大障礙,從費改稅的角度説,已經存在一定的徵收基礎,只不過徵收將更加規範化和法制化。 也有一些專家沒有那麼樂觀,他們認為,開徵社會保障稅的前提是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二元結構的情況下,開徵社會保障稅會遭遇很多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難題。 此外,如果開徵社會保障稅,亟待解決的問題還包括:養老保險原有的空賬問題如何解決;社會保障稅是否只在城市徵收;原來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統賬結合,個人賬戶部分由中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統一管理,費改稅後,社會保障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財政管理等。實際上,社會保障稅開徵涉及的問題在制度層面上還有很多。 “和任何一個新事物一樣,開徵社會保障稅不可能一蹴而就,這需要一個逐步推行的過程,在設立之初很有可能採用試點的方式。”專家們&&,在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過程中,還應積極創造各種配套條件,諸如社會保障的立法問題、社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建立並完善社會保障預算等,從而建立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制度。 |